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茅临生: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下发文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认真组织自查,虚心接受监督,及时进行整改,有效促进了“三农”工作。下面,我代表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一、近两年来贯彻实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始终把“三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来抓。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研究制定“三农”政策;吕祖善省长每年多次听取农口部门汇报,并安排一定时间专题调研“三农”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努力增加投入,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农业保供给、促增收两大根本任务,加大组织领导、财政支持和工作力度,努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今年上半年,各项“三农”工作进展顺利,全省农林牧渔及服务业总产值预计为698.3亿元,同比增长0.8%;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646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68元,增长6%,考虑物价因素实际增长79%;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裕,价格稳定,为我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基础作用。

  (一)坚持以确保粮食安全为基础,着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近年来,我省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分类推进农业战略产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一是着眼于确保粮食安全,狠抓粮食生产和供给。我省人多地少,是全国第二大缺粮省,粮食对外依存度超过50%,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很重。省委、省人大对此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使我省粮食流通领域首次有了地方性法规。去年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新的粮食安全责任制,并经省委常委会审议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粮食生产、储备、耕地保护、市场供应等方面的责任,考核结果列入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干部离任考察时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粮食政策,按照强化责任、加强扶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稳定面积、主攻单产、落实储备、搞活流通的思路,不断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千方百计保障粮食安全。2007、2008年,省财政分别下达粮食生产直补类资金391亿元、1036亿元,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大力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专业合作社和统防统治组织,今年实行订单收购早稻每斤奖励02元等政策,受到了广大粮农的欢迎。2008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单产、总产实现“三增长”,粮食总产量155亿斤以上,保障了口粮基本自给。今年春粮量价齐增,早稻种植面积比上年增10%,预计晚稻面积也有所增加,粮食生产形势较好。同时,认真落实粮食储备任务,增加地方储备规模,建立成品粮储备制度,增强市场调控和应急供应能力。深化省际粮食产销合作,加快发展粮食流通产业,有效保障了粮食市场的稳定均衡供应。

  二是着眼于增强农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我省农业资源相对短缺、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大宗农产品缺乏比较优势,但区位、资金、技术以及居民消费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认真分析产业基础、竞争优势和对农民收入贡献的基础上,确定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十大产业为农业主导产业,并制订规划和政策,整合相关项目、资金、资源,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导产业。2007年,省财政整合12亿元资金重点支持发展;2008年,在争取到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15亿元的基础上,整合省级支农资金309亿元,集中用于蔬菜、淡水养殖、竹子等农业主导产业。同时组织实施“强龙兴农”、“兴林富民”等工程,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建设和“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开发。去年十大主导产业产值约86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79%左右,肉禽蛋等主要“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充裕,价格稳定。

  三是着眼于拓展农业功能和发展空间,积极发展农业新兴产业。顺应城乡居民消费新趋势,利用我省自然风光秀美、交通便捷、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挖掘农业的生态、生活和文化等功能,大力发展“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等农业新兴产业。近两年来,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先后3次召开现场会,推动发展“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观赏鱼等新兴产业。到去年底,全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点)1138个,从业人员52万人,年产值536亿元;省级以上森林公园101个、省级林业观光园区133家,年接待游客5928万人次,年经营收入136亿元;观赏鱼产业产值近10亿元;“农家乐”经营户达15万户,营业收入近40亿元,比2005年增长5倍多。今年上半年“农家乐”营业收入达23亿元,同比增338%,直接从业人员83万人,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坚持以提高农业竞争力和综合效益为目标,着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顺应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竞争趋势,优化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加大科技兴农力度,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一是积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产业化。我省劳动力成本和农民收入相对较高,决定了浙江的农业必须是高劳动生产率的现代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生产主体间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合作,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扶持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年率先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试点。积极推行以订单为纽带的“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机制。两年来,省财政共安排15亿元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目前全省农业产业化组织达16331个,其中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35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2628家,社员603万个,合作领域、入社成员不断扩大,合作方式不断创新,运行质量不断提升。率先实行本省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专业类学生免缴学费政策,积极支持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或从事农业经营,加快培育种养大户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二是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我省农业存在的一大困难是土地分割过小、过散,必须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各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将土地流转给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到去年底,全省共有2766万户农户流出土地5358万亩,为稳定粮食生产、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创造了条件。今年初,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土地流转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因势利导积极推进。预计今年土地流转面积将大幅度增加。

  三是积极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加强科技源头创新,根据我省实际,创建了8个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实施5个重大农业科技专项以及一大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深入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加快选育、引进、推广一批优质高效新品种,水稻、生猪、家禽良种率达90%以上。大力推广粮经结合、种养结合、农牧渔结合的新型种养模式,省政府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发展生态畜牧业。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完善农技110服务体系,促进农技推广到户到田。全省农业科技贡献率达56% 。

  四是积极推广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为此,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品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2007、2008年省财政分别安排03亿元、04亿元资金,重点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品牌培育、标准创新工程、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等。全省共制定各类省级农业标准604个,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589个,累计推广面积1000余万亩,覆盖农户190万余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910万亩,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大力推进品牌农业建设,注册了“龙井茶”等一批证明商标,评定浙江名牌农产品106个,逐步建立优质优价的导向机制。

  五是积极实施百万农民信箱工程,推进农业信息化。针对农民获取信息渠道窄、分析辨别和发布信息难等问题,为了帮助农民科学发展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省政府在巩固农技110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在互联网上实名注册、与手机短信相连为主要特征的“浙江农民信箱”。目前实名注册用户已达230万人,在信息发布、产销对接、科技服务、灾害预警、电子政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通过农民信箱这一平台,达成农产品交易157亿元,降低营销成本9000万元左右,同时指导农民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挽回大量经济损失,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同时,不断开发利用农民信箱功能,今年以来开展农产品销售“每日一助”、“农民就业信息专场”等活动,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就业,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

  六是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设施化,提高农业装备水平。我省劳动力价格较高,加上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必须加快应用机械、设施替代人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别是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而且能充分利用大量的低丘缓坡、山地,实现节水、节地、节肥等目标。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设施化工作,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化农机存量结构,提升农机在粮油及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应用水平。创新财政补贴机制,率先以“作业券”的形式给予农机作业环节补贴,引导农民应用农机具。2008年底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2374万千瓦,是2002年的14倍,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率提高到539 %。为了推进发展设施农业,今年省政府召开全省发展设施农业现场会,在农林渔业种养环节全面推广设施化生产,组织建设首批20个国际先进技术示范园项目,实施“百万亩微喷滴灌工程”等。去年全省设施农业面积达1272万亩,年总产值150多亿元,平均亩产值8000元以上,形成多条设施农业生产带。预计今年将进一步增加。

  (三)坚持将“三农”作为财政支出重点,着力构建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投入,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不断优化支农项目结构,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绩效。

  一是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规模。2007年、2008年全省财政对“三农”投入分别为49617亿元、6262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329%、262%。按照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及执行报告,2007年、2008年全省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分别为14215亿元、1774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38%、248%,均超过了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其中省级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为2059亿元、229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4%、117%,均超过了按可比口径计算的省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二是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当前,农民自身积累还不足以适应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必须依靠信贷资金。为了在现行体制下引导信贷资金进入农业领域,各地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创新机制和金融产品。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全省共有27个县(市、区)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去年贷款余额超过4亿元,今年省财政专门安排1000万元财政贴息资金推动林权抵押贷款,贷款额已超9亿元。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去年全省成立了33家,累计发放贷款384亿元。支持欠发达地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开展村级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省财政支持每个试点村20万元,目前已有70个村开展了试点。金融机构开展了“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支农信贷力度,其中省农信联社开展的“丰收贷记卡”业务深受农民群众欢迎。去年,全省涉农贷款余额达10663亿元,比上年增21%。

  三是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近80个制度,基本实现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同时,根据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坚持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强基础、扩内需的重要措施来抓,着力改善“三农”发展条件。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手,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一是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2003年到2007年,全省累计投入资金707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投入160亿元),把10303个行政村建成了村庄环境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的新农村。去年、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第二轮“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当年投入1007亿元资金(其中各级财政投入40亿元),完成3395个村的整治。

  二是加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途径,累计建成标准农田1500多万亩。2007、2008年分别安排738亿元、757亿元省以上财政资金,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安排28亿元、3亿元资金,推进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和重点渔港建设;安排1000万元、5000万元支持林区作业道等建设,安排500万元、3000万元支持沿海防护林建设;安排228亿元、267亿元资金,重点支持交通等农村公共设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

  三是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近年来,全省先后组织实施了强塘固房、千万农民饮用水、万里河道整治、千库保安、千万亩十亿方节水等水利工程。2007、2008年,省财政分别安排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5亿元、225亿元,新解决608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新整治建设清水河道4604公里,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80万亩;新加固水库436座,目前已累计加固1256座,超额完成五年加固1000座水库的目标任务,得到了水利部的充分肯定。

  四是加强农业公共管理服务设施建设。2007年,启动建设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与指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检疫与监督管理、兽(渔)药质量检测与残留监控、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保障和防疫技术支撑等六大体系,总投资43亿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92亿元,计划2010年底前完成。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07、2008年,省财政分别安排177亿元、25亿元,将补偿标准从2006年每亩10元提高到2007年的12元、2008年的15元,今年又提高到17元,增加了林农收入。省财政安排近1亿元资金,今年将全面完成2万艘海洋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安装任务,有效避免和减少了海上交通事故,促进渔业安全生产。

  (五)坚持把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着力改善农村民生状况。2007、2008年,省财政分别安排286亿元、368亿元,支持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其中,分别安排29亿元、43亿元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完善被征地农民和转产转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孤寡老人集中供养等制度;分别安排177亿元、203亿元支持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分别安排06亿元、08亿元支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着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分别安排739亿元、1139亿元支持农民健康工程,推进以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主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着力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一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省政府与各级政府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强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二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2711万亩基本农田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进行登记上图,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加强基本农田占补管理,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农转用报批前落实补划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2007年,启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3个国家级、8个省级示范区建设任务,同时开展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

  三是努力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耕地补偿制度,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2008年,经国土资源部考评,我省补充耕地工作名列全国第二名,获奖励建设用地指标6000亩。省政府先后出台有关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滩涂开发利用等政策意见,大力推进低丘缓坡地综合开发利用、滩涂围垦造地、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2008年,全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282万亩,连续13年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四是不断加强耕地质量建设。2007、2008年,省财政分别安排2500万元、3500万元支持实施“沃土工程”,重点支持发展绿肥,推广应用专用配方肥,实施综合改土培肥,逐步优化改良土壤及肥力。2005年启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以来,完成39个项目县建设任务,累计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4793万亩次,减少化肥投入(折纯)96万吨。

  (七)坚持优化为农服务,着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各地围绕农民需求,推进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不断优化为农服务。

  一是不断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思路,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解决农技推广机构设置、经费、人员待遇等问题。目前,全省有推广机构3440个,在编农技人员21894人。在此基础上,率先在全国开展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设,各乡镇落实18262名责任农技员,履行类似“班主任”的职责,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信息等方面难题。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农技员将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到项目、到田头。去年以来,在不改变现有体制情况下,整合农科教各方农技推广资源和力量,建立省、市、县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按主导产业设立专家组,实施省级农技推广项目,统筹组织农技推广工作,增强农技推广活力。

  二是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200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部署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依法设置畜牧兽医监督机构,省级建立了副厅级畜牧兽医局,新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1个市和大多数县(市、区)都建立了归口农业部门管理的副局级畜牧兽医局;81个县(市、区)设置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改革后,11个市人员编制由原来的227名增加到285名,县级由1202人增加到1606人;乡镇定编2308人,人员经费由自收自支为主转变为95%公益类为主;承担基层防疫工作的乡镇动物疫病诊疗机构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在11000人左右,力量保持稳定。省、市、县和乡镇政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基础性动物防疫工作,省财政拨出200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通过适度补贴和“购买服务”形式,由乡镇政府组织诊疗机构和乡村防疫员落实。同时,加强植保植检体系建设,基本适应工作任务要求。

  三是努力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建立工作协调机构,明确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目前,全省已有10个市县农业部门建立了专门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其他市县则落实了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同时,全省建立了75个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八)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在省人大的重视和直接推动下,1997年,率先在全国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从省到县都建立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在抓好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结合农时季节,开展了“绿剑”、“飞鹰”、“绿盾”、“禁种铲毒”、“护渔”等系列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去年,全省立案查处农业违法案件2476起,查获假劣农业投入品2440吨;查处林业刑事案件552起,行政案件5220起,打击和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095人次,收缴财物总价值723万元;立案查处渔业违法案件7756起,罚款3359万元,没收违法渔船14艘,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不断优化执法服务。开展农资现代流通网、监督监管网、信用信息网和农资企业生产经营诚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农民利益补偿制度等“三网三制”为主要内容的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近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

  (九)坚持以低收入农户为重点,着力促进农民增收。近年来,各地积极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倾斜力度,加快发展特色产业,推进下山搬迁,促进农民增收。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36万户、89万人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2500元,低收入户数比上年减少324%。

  一是推进下山搬迁。以高山远山区域、重点水库库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为重点对象,以整村搬迁为主要形式,以县城、中心镇为主要入迁地,有序推进下山搬迁。省财政将欠发达地区下山搬迁农户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5600元,2003年以来已累计搬迁519万人。

  二是推进“低保”提标。所有县(市、区)实现了以县为单位“低保”对象人均救助额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897元,平均补差为每人每月1123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638亿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1359元。各市、县(市、区)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363亿元,把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力度加大,完成188万户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省财政给予平均每户5000元的补助。

  三是创新帮扶模式。实施产业开发帮扶行动,2008年新增13家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扶持龙头企业(包括合作社)236家,带动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约1200个。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去年欠发达地区来料加工从业人员65万人,加工费收入25亿元,人均加工收入3800多元。欠发达地区累计发展“农家乐”经营户3313户,从业人数179万人,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25亿元。

  四是加强农民转移就业培训。由于我省就业环境、收入等相对较好,吸引了大量外省劳动力涌入,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竞争,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带来较大压力。为此,省政府高度重视欠发达地区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去年省财政安排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专项资金,70%以上用于欠发达地区。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专项资金5000万元,补助市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培训就业帮扶工作。

  五是积极推动社会扶贫。针对我省区域发展差距较大、互补性强的特点,大力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推动宁波、衢州建立合作共建山海协作示范区。今年,新签山海协作新农村建设项目61个,到位资金675万元。同时,扎实推进结对帮扶活动,省政府组织292个单位组成29个帮扶团组,结对帮扶2000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落实帮扶项目2100个、帮扶资金近1亿元,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我们清醒地看到,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

  (一)对农业法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到位。由于农业法实施时间比较早,内容比较宽泛,主要是一些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现在市县不少同志对农业法的内容实质了解不深、不透,使有关法律制度的贯彻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当前,工业、外贸保增长任务比较重,而这几年农业农村经济形势比较平稳,一产在GDP中所占比重较小,容易使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放松“三农”工作。

  (二)农业投入保障力度有待加强。尽管近年来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大幅增长,但相对于薄弱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依然显得不足,有的地方增长不够。在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上,生产性资金所占比重偏低。在支农资金管理上,直补类资金执行比较到位,但部分项目资金分配缺乏科学依据和具体标准,“重资金、轻管理”和“重建设、轻管护”的思想依然存在,加上有的地方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有力、监督不够到位、惩治不够得力,导致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的责任不明确,部分财政资金没有真正落实到项目。尽管进行了支农资金整合,但资金投向还比较分散,有的绩效不理想,客观上由于“三农”领域主体众多、量大面广,但在工作上也存在整合力度不够、重点不突出、部门分割等问题。同时,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投入见效慢、缺乏信贷抵押物等,使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依然不够。

  (三)农业基础条件有待改善。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农业基础设施包括水利设施、交通条件、防疫设施等依然比较薄弱,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仍未从根本上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部分农田基础设施损坏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林区基础设施薄弱,我省包含作业道的林区路网密度仅为8米/公顷,离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20米/公顷标准还有很大差距,而且部分道路质量也很差。另外,渔业资源、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耕地保护工作有待加强。我省人多地少,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减少,占补平衡难度加大,不少耕地受到工业污染,耕地保护压力越来越大。在具体工作中,一些地方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尚未真正落实到位,造成有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没有全部落实,个别市县存在没有按计划完成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或补充耕地面积不足的现象;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把关不严、后续管护力度不够,造成补充耕地质量偏差;部分标准农田质量不甚理想;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现象仍比较严重,2008年全省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14802件,涉及面积64496亩,其中耕地33768亩,违法用地宗数占全国的148%。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待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缺失,大部分市县还未建立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乡镇一级基本上处于空白,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全省还有33个市县至今未启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一些执法机构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处于“只能养兵、不能打仗”的状况。部分地方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仍比较薄弱。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还存在人才缺乏、年龄老化、推广经费不足、部分农技人员从事农技推广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农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强,离农民群众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六)低收入农户的救助和扶持任务较重。低收入农户群体依然庞大,目前全省共有111万户、271万人扶贫对象。这些对象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积累偏少,创业就业难度较大,有不少属于没有生产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一些地方低收入农户的救助机制有待完善;对具有生产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开展项目帮扶、产业帮扶等的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没有从根本上帮助低收入农户增强“造血”能力;部分结对帮扶单位有承诺但无实际行动,有的只停留在走访慰问层面。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下阶段,我们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贯彻实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三农”工作。

  (一)强化普法学习宣传,切实将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具体工作中。在“五五”普法活动中,组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具体工作的意识,特别是要对照农业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耕地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环节,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广泛宣传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学法、依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现代农业建设,切实抓好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农产品品质提升工程,今年着重抓好柑桔、竹子、油茶等产业的品质提升工作;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千斤粮万元钱”等新型种养模式;积极培育现代农业主体,引导龙头企业直接领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以订单为纽带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下半年省政府准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题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生态化,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三)强化财政支撑,切实建立农业投入长效保障机制。按照“一个高于”、“三个大幅度”的要求和“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提高公共财政用于农业农村的总量和比重,围绕生产性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资金(农村环境治理)、扶贫性资金、农民培训资金、财政体制性资金(转移支付)等六大类资金,继续推进省级支农专项资金整合,进一步提高生产性资金比例,优化支农资金结构。继续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严格预算执行,将农业财政支出重点用于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突出的农业项目。同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引导信贷资金、工商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等投入到农业领域,解决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缺资金问题。

  (四)强化土地等农业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农业可持续生产能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和考核办法,强化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监督,探索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部门联动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基本农田补偿制度;组织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在五年内完成106万亩造地任务;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实行垦造耕地市级验收制、报国务院重点项目补充耕地省级确认制、“百万”造地工程省级重点造地项目省级复核确认制,层层把好耕地补充质量关;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先在现有二等标准农田中选择50万亩左右进行试点;加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同时,认真落实休渔制度,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加强种质资源、森林、湿地、滩涂等农业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大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在全面实施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乡镇农业综合站建设,今年搞好试点,明年全面推开并基本完成。突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省市县都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专职人员。全面贯彻落实新动物防疫法,突出加强动物卫生执法机构和基层防疫员队伍建设,落实购买防疫服务经费,确保基层防疫力量稳定和工作质量。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今年起对全省基层农技人员进行轮训,其中今年培训1万名,切实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同时,进一步提高财政为主投资的科技创新平台、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种质资源库、浙江农民信箱等公共设施和资源的利用效率。

  (六)强化扶贫力度,切实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扶持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依托当地资源,发展特色农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等特色产业和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促进低收入农户就地创业就业增收。进一步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依法规范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灾害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扶贫机制,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扩大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经济联姻和技术、教育、卫生、人才、就业等多方协作;督促各结对帮扶单位抓好帮扶工作,大力倡导社会慈善救助,启动实施全国浙商帮扶低收入群众“152”增收计划、“低收入农户青少年关爱行动”,千方百计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关于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扎实推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采取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报告执法检查的情况: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开展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月1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研究后,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征求市人大的意见,向主任会议提交并通过了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4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又举办全省县以上执法检查干部法制培训班。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常委会组织了7个检查小组,分别由一位副主任带队,于6月8日至12日分赴8个市,与当地人大常委会一起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共听取了8个市、16个县(市、区)人大、政府的汇报,实地查看了16个乡镇的农业投入、耕地保护、农业三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部分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情况;并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征求了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的意见。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湖州、绍兴、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对本地区的农业法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本次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从确定检查重点到制定实施方案,从大会动员部署到干部法律培训,从成立领导小组到组织检查小组,主任会议都专门讨论研究并做出安排;同时整个检查工作确定为四个阶段,宣传学习、自查自纠、实地检查、督促整改环环相扣,并做到有条不紊的进行。全省各级政府把这次执法检查作为推动“三农”工作的契机,就搞好自查自纠和接受人大检查做了大量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始终与省人大保持思想认识、工作部署和目的要求上的一致,重视做好各阶段工作。

  (二)重点突出,切合实际。基于农业法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从我省实际出发,通过调研,确定这次执法检查以农业投入、耕地保护、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等四个内容为重点。各地反映,这就抓住了农业的根本和要害,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市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土地出让金用途、毁田制砖等情况列为检查的自选重点之一,有效地解决了一些个性问题。

  (三)作风扎实,注重实效。这次检查按照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要求,省人大实行先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再检查摸清真实问题,后反馈建议政府采取措施,体现了边查边改的精神。各级政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梳理情况,找准主要问题,深入剖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各级人大执法检查组作风深入,不仅认真听取政府汇报和农业相关部门介绍,而且跑乡镇、走田头、访农户,了解实情,比较注重效果。

  这次执法检查总的来说,全省各级人大和政府思想是重视的,态度是积极的,工作是扎实的,保证了整个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通过严肃认真的自查和检查,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既发现了典型、总结了经验,又看到了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很好措施和建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贯彻实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成效

  农业法是保障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部基本法。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三农”工作的领导,按照依法护农、依法促农、依法兴农的理念和工作思路,大胆地推进农村和农业的各项改革,全省农林牧渔各业稳定增长,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加快,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特别在增加农业投入、保护耕地、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等方面成效更为显著。

  (一)农业投入得到基本保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近两年,全省各级政府按照农业法和中央关于财政支农支出必须“三个高于”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逐年提高,围绕增加投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的要求,探索农业长效投入保障机制,努力做到“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并且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管,有效发挥了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财政支农支出增幅普遍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2008年,省级财政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和农村社会公共事业投入分别为31.17亿元、22.99亿元、70.4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7.5%、53.5%和11.3%; 2009年相应的预算安排分别为32.28亿元、25.80亿元、81.45亿元,比2008年分别增长3.6%、12.2%、15.6%。

  (二)耕地保护引起广泛重视。我省各地较好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一是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特别是通过建立目标考核机制,省、市、县、乡分级按规划目标落实了耕地保护任务。二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并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2008年,全省建设占用耕地30.69万亩,补充耕地32.72万亩,已连续13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是耕地质量和培肥地力工作已引起重视,全省开展了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施“沃土工程”,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逐步提升。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有效保护了耕地。温州市开展查处毁田制砖专项行动,累计拆除砖瓦窑1216座,经过复垦还原耕地。台州市大力抓好土地节约利用工作,出台了13条集约用地政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至2008年底,全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面积分别为3125.22万亩、2717.36万亩、1513.71万亩(指国土部门上图入库数),基本达到控制目标要求。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三大体系初步形成。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基本建立农技推广体系。参照省级设立农技推广中心和分中心的做法,各地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系统初步建立了以首席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责任农技员为基础、社会化农技推广员为补充的四级组织体系,开始发挥作用。二是初步建立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市县(市、区)两级均成立了重大农业动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或防控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疫情防控的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市、县、乡三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初步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防疫网络。三是起步构建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目前设区市本级基本上设立了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多数县(市、区)也设立了相应的检测机构,有的乡镇设立兼职监测员;注重源头监管,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目前,已创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42个,新增无公害农产品823个、绿色食品150个,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78个,累计“三品”基地面积达到910万亩。

  (四)低收入农户状况有了改观。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低收入农户公议公推、入户调查、逐级审定、建档立册的基础上,把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作为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组织实施了低收入农户增收“八大行动”工程,并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制订了相关配套政策,广泛建立“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机制和挂钩帮扶制度;通过技能培训、发展产业、外出打工、下山转移、来料加工、社会救助和兴办农家乐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快低收入农户的增收步伐。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36万户、89万人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2500元,低收入户数比上年减少32.4%,脱贫人数达到32.8%。全省各地近三分之一的低收入农户弱势群体的状况发生了明显改观。

  三、贯彻实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通过这次检查,也发现各地在贯彻实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在农业投入方面。一是财政农业生产性投入不足。这几年,由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和农业生产性投入的界定不明确,从“三农”发展的需求来说投入总量偏少,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投入更见不足,有的甚至不到全部“三农”投入的5%。同时,农业生产性实际投入的结构极不合理,不少地方因计算口径不统一,把城乡群众共享的防洪堤、海塘工程、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饮水工程等,都视为农业生产性投入,其实真正扶持农业生产的投入并不多。如多年来财政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几乎没有什么增长,现有农田灌溉设施靠着老本过日子。二是农业社会化融资存在困难。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比较效益低、投入风险大,民间资本、信贷资金和工商资本不愿或很少投向农业,甚至连涉农金融机构对农业投入也不多。三是违反规定,该用资金没有到位。有的地方土地出让收益没有按规定用于农业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田地力质量建设,而是挪作它用;有的地方农业科技投入占当年科技经费比重低于省里规定的三分之一标准。四是支农资金投入分散。有的专项资金受体制约束和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的限制,存在资金整合困难,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在统筹使用、管理等方面还有待于改进。

  ——在耕地保护方面。一是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近几年,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刚性需求强劲,而少数政府对土地管理重视不够,耕地保护措施不力,以致乱占滥用,未批先建、多征少建、以租代征、擅自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和投资容积率低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2008年,全省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14802件,涉及面积64041亩,其中耕地33516亩,违法宗数占全国的14.8%。二是耕地占补平衡困难。由于可供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土层、水利、交通等立地条件不够好,土地整理复垦难度大,相关基础设施不配套,因此,新造耕地数量、进度和资金难以满足需要,要做到占补平衡日益困难,坚守“三条红线”形势严峻。三是多数补充新造的耕地质量不够高。有的造地项目存在层层转包、盘剥,降低了农民造地的积极性;占补平衡事实上存在占优补劣的现象,因此,新增耕地只好“上山下海”,只求数量平衡,忽视耕地质量。四是现有标准农田质量普遍较低。据2008年全省已建成的标准农田及粮食生产能力调查显示,一等田占33.7%、二等田占60.4%、三等田占5.9%,即中低产田面积占66.3%。五是耕地数量有待进一步核实。某市前阶段对耕地情况进行了核查,国土部门统计耕地保有量为364.88万亩,统计部门耕地统计数为236.61万亩,农业部门统计农户土地承包权证面积总数为206.33万亩;对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统计数字同样相差甚大。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在全省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三大体系构建任务虽已基本完成,但各地发展不够平衡。一是乡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状况不容乐观。有的机构不健全,混编混岗,缺人缺钱;有的队伍结构性问题突出,人员“青黄不接”,知识老化,专业不对口,缺乏生机和活力;有的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位,主要精力不在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有的工作条件较差,装备落后,缺少试验场所,制约了服务水平的发挥;有的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还没有解决,影响了农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动植物疫病防控政策没有完全到位。各地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方面差异较大。有些欠发达地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后,强制免疫财政保障资金落实困难;有的市县畜牧兽医队伍不稳定,农业重大病虫害和植物疫情日常检测专业力量薄弱。三是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尚待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从数量到能力都严重不足,县级以下区域没有形成网络,并且机构和人员缺位,技术条件差,难以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在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方面。一是扶贫增收任务依然艰巨。据调查,全省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的农户有111万户、271万人,相对集中在5200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并且绝大部分处在生存环境较差、基础设施落后、产业基础薄弱的边远地区。因此2012年要实现70%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4000元(除低保户、五保户外)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二是增收难度加大。随着帮扶工作先易后难,面临的增收难度不断加大,同时,除因病致贫、因缺乏劳动力致贫等因素继续存在外,又因去年以来受市场风波和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冲击,增收的能力和条件更见不足。三是帮扶效果有待提高。有的地方和单位帮扶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帮扶承诺尚未兑现,不仅无实质性的支持,甚至连人都未去过。还有下山脱贫资金紧缺,加上安置用地制约,影响下山脱贫工作的进展。

  四、深入贯彻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此,结合这次执法检查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农业是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阵地;要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有科学的规划、科学的指导和科技的支撑、科技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来认识农业、对待农业、加强农业。首先,要从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统筹好城乡发展。我省已进入人均GDP6000至10000美元发展阶段,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条件。因此,全省各地尤其是发达地区应当充分认识农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明确建设小康社会工作重点在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难点在农民,认真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利用城市和工业的各种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发展。二是要从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生态学和生态系统学的原理,把农、林、牧、渔、副(现代农产品加工销售)作为一个整体,创新农作制度,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通过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多种形式的结合,对土地、物种、时空进行科学配置,构建优质高产、节本增效、安全生态的现代农业生产系统和产业化经营。三是要从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切实加强法制建设。有了农业基础地位,才有农业法。通过这次农业法执法检查,目的就是要增强依法扶农、治农、强农的自觉性。为此,省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分析,积极采纳各地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订工作,特别是当前急需的动物防疫、植物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要加快立法进程,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要加大农业投入尤其是生产性投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新农村建设,必须以生产发展为基础;而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要靠政策,也要靠投入。一要重视“三农”投入,特别是公共财政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对财政经常性收入、农业生产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投入,要清晰界定、科学分类,明确口径和重点投向,特别是要重视提高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的投入比重。同时,农业生产性投入的增长,不能仅仅满足高于年初预算报告提出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而应当高于当年实际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且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例要有硬性规定,以保证有足够的支农资金用于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要重视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发展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业,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二要加强农业财政投入的绩效监督。要着力解决涉农部门管理体制不顺、支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要总结借鉴各地好的做法,如通过设立农业统筹委员会,理顺体制,整合财力,保证农业投入用于刀刃上。同时,要把农业资金的设立、申报、使用和绩效,纳入监督的范围,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加强监督,推动绩效考评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三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要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善投融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放宽准入条件,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入和融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四要对欠发达地区项目配套资金适当扶持。中央扩大内需新增的农业投资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较高,衢州、丽水等欠发达地区反映配套困难,希望省财政能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同时,考虑我省欠发达地区实际,建议省财政加大对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

  (三)要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土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是农民的命根子。保护土地,就是保护农业,就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的方针,认真做到:一要真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从全省来讲,就是要坚守耕地3084万亩、基本农田2711万亩、标准农田1500万亩“三条红线”。我省人多地少,是资源小省,土地供求矛盾历来比较突出。特别是当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和地方确定了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会大量增加,耕地保护的难度和压力会进一步加大。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既要保发展,又要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绝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二是要对数量与质量实行双保证。保护耕地,仅有数量概念还不行,还必须保证土地的质量和利用率,尤其要提高标准农田的质量。要摸清家底,既要搞实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面积,不足的要补足,又要不断提高土地质量和一类农田的比例,加大“沃土工程”投入力度,加快农田培肥进程。对以劣顶好补进来的基本农田,要通过改造,达到耕作标准,恢复配套设施,及时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防止闲置和抛荒。要严格造地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克扣费用,切实保障新造耕地的质量。对部分异地“代保” 、“代建”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要进一步核实,做好落实工作,防止打折扣。同时,不断总结和推行农村宅基地、村庄整理与复垦工作,在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三是要科学把握土地规划、利用、保护三者关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把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好。各级人大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和耕地保护的执法监督,督促依法查处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征用土地要依法合理补偿,既要保证建设需要,又不能损害农民的合法利益;要监督企业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新的工业污染对农田的侵害;要千方百计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的好形势。

  (四)要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三大体系有效运作。一是各级领导尤其市、县和基层领导应充分认识农业三大服务体系建设是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二是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面上进行部署、指导的同时,加强检查督促,推动各市县加快把相应的机构建立起来,特别是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一级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组建,进一步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并且各类服务机构都应更新和改善设施装备。三是对三大体系队伍建设要有战略性思维,积极探索农技人员“有进有出”的机制,改变这支队伍“青黄不接”的状况;要注意把现有大学生“村官”培养成既懂农村管理又懂农业科技的复合型人才,为新型的农技队伍乃至乡镇干部队伍提供后备力量。四是要采取有效方法,切实解决乡镇农技人员“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位”的问题,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服务于“三农”的一线工作。五是要重视解决农技人员的生活待遇和经费保障,督促各级政府加快推进保障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的步伐。

  (五)要大力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落实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一要积极谋划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思路,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内部增收空间。要通过组织、政策、产业三推动,把农民增收工作与基础设施改善、与生态环境保护、与集体经济壮大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二要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扩大农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帮扶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农村发展二、三产业,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安置农民就业,努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三要转变帮扶方式,完善“一户一策一干部”的帮扶机制。要坚持开发式帮扶和救助式帮扶并重,坚持结对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双管齐下。要立足实际、因人制宜,分类帮扶、因户施策,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凡是属于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靠政府的救济和社会救助,做好“输血”工作;属于缺乏生产技能和经营门路的,侧重培育“造血”功能。对家庭人均收入刚刚超过2500元的“夹心层”农户,要着重帮助稳固提高,防止返贫或被边缘化。四是要突出重点,促进低收入农户比较集中的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异地安置机制和农民融资机制,协调各级财政资金、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加强资源与产业、项目与资金的合作,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特别是政府在建设项目和财政扶持安排上要适度倾斜,提高下山脱贫农户补助标准;机关单位要带头负起扶贫挂钩对象的脱贫责任,努力兑现在资金、项目、物资等方面已经做出的承诺,取信于民,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步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关于《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6月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温州、瑞安、台州、温岭、嘉兴、桐乡、绍兴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等方面意见。7月9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7月1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沟通。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比较单一,专业性较强,有关问题可通过修改政府规章加以完善,不一定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人居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作业效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于1996年制定并于2002年修改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对推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3年和2007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等部委先后联合发布通知,要求限期禁止在部分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虽走在全国前列,但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推动和规范。一是现行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发展散装水泥,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缺乏相应规定。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共同推进。二是推动和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目前缺乏必要的手段,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实行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而省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为适应执法的需要和保持立法的连续性、稳定性,需要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全省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分设在经贸、发改、建设等部门,给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目前,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比较健全,有92个市、县、区设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能力,为提高执法效率,需要地方性法规授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相应行政处罚权,而政府规章无权作出授权规定。另外,为保证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在总结规章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也为我省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目前,湖南、江西、广东等省和济南、南昌、哈尔滨等省会城市已相继出台了促进散装水泥及其应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的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江苏、河北、甘肃等省份也正为制定相关条例做前期准备工作。财经委在初审报告中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已予充分肯定。根据我省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件也是成熟的。

  二、关于几个概念的界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几个名词,专业性较强,为便于正确理解其含义,需作出明确解释。同时,草案中的“建设工程”范围不明确,要求农民自建房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践中难以做到。为此,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将“建设工程”限定为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这样,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及投资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建筑工程则被排除在外(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财经委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因缺乏发展规划的引导,一些地方水泥、预拌混凝土产能过剩情况较为突出,造成企业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既影响产品质量,又浪费资源、破环环境。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在鼓励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编制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是必要的。为此,建议增加省和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发展规划,同时要求新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关于促进物流体系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目前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配送,主要实行自产、自运模式,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物流成本高、专业化水平低,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原给予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等优惠措施不复存在,运输成本提高,不利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有必要根据取消养路费后的新情况,对这类车辆原享受的优惠措施作出相应衔接规定,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为此,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内容,同时规定,对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的交通规费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九条)。

  五、关于专用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驾驶人业务技能及安全培训。草案第十三条对专用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质监部门对行驶记录仪进行检定以及免费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预防和减少专用车辆交通事故,安装行驶记录仪加强监管以及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是必要的,但行驶记录仪主要作用是事故发生后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无法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实践中安装较多的是GPS系统,且行驶记录仪未纳入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规定质监部门对其强制检定不合适;同时,该条中“安全驾驶培训”的内涵不明确,易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前的驾驶培训相混淆,这里的培训应当是针对专用车辆行驶中易侧翻以及现场作业的特殊要求等,为驾驶人掌握相应操作技能、保证驾驶途中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所进行的专门的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不属于驾驶资格的培训。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行驶记录仪”修改为“行驶记录装置”、“安全驾驶培训”修改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删去关于质监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仪进行检定的内容。同时,为确保专用车辆驾驶及作业安全,建议增加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范围。草案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本省城镇范围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范围以及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城镇范围”的内涵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且一些开发区虽不在城镇范围内,但其建筑比较集中,具有城市市区的特点,需要纳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范围;在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的情形中,关于“其他确需现场搅拌的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随意性太大。为此,建议将“城镇范围”修改为“城市市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镇区”,将“其他确需现场搅拌的情形”作出具体明确。同时,为进一步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建议增加“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七、关于专项资金的结算。财经委、一些地方和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实践中,建设单位因不符合退款要求、工程决算尚未作出、预缴或者结算退还资金少等种种原因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有的甚至长达十多年,致使预缴的专项资金长期积淀,不能及时转为专项资金,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为解决实践中专项资金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时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建议增加关于建设单位应在决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经书面通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预缴的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八、其他

  1、根据财经委和有的地方、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建议将草案中的“散装水泥工作机构”修改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2、为明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能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议增加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部门意见,建议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中增加“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的事项,并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出比例提出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多次修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内容已比较成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切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关于《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6月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派员先后赴富阳、湖州、长兴、黄岩、宁海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基层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林木加工企业等方面意见。7月1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7月1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农委进行了沟通。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松材线虫病作为松树的毁灭性病害,近年来,在我省蔓延迅速,我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接近全国疫区总数的四分之一,是我国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松材线虫病对我省的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也制约了我省经济的发展。由于我省山林普遍实行承包制,松材线虫病主要是通过木材加工、运输、使用环节传播,防治工作涉及到众多农民利益和社会各行各业,要求高、难度大,除了技术和经济手段外,还需有相应的法制手段加以规范和保障。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松材线虫病疫检查和预防除治措施,明确相关方面的权利义务,设定必要的许可制度加强对松木加工的有效监管,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建立健全防治监管机制,增强防治工作的实效,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将审议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原则。草案第三条规定:“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科学防治的原则。对新发生的病害,必须及早除治,防止扩散。”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政府是防治工作的主体,同时应充分调动老百姓的积极性,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此,建议修改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综合防治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一些地方提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的支持力度。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时,应当向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此外,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在草案第九条中增加“林相改造补助”等防治经费预算项目。省财政部门提出,林相改造经费属于林业生产性专项经费,省财政每年安排的阔叶林改造经费已包括该项经费项目。同时,草案规定的疫情监测、防治、检疫封锁、日常工作经费等项目内涵已比较宽,可以包括某些需要政府补贴的其他防治费用。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三、关于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调运。草案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先到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再向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省内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要求先到调入地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环节过多,没有必要。为此,建议删去关于到调入地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规定不明确。鉴于国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木有专门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一些地方提出,草案第十条中规定调运物品到达后都要报请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复检,没有必要。为此,建议修改为:“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次日起五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调运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关于疫木调运。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疫木应当在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就地安全利用,不得异地调运。”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有些县市没有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的安全利用只能调运到外地进行。为此,建议修改为:“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批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五、关于疫木加工安全期。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木材加工企业应当在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期间,完成疫木加工以及加工剩余物的除害处理工作。”农委和一些地方提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安全期宜改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同时,全省各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略有区别,应当给各地留有一定调整权,增强适应性。为此,建议修改为:“从事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六、关于病死松树的清理。草案第二十五条对病死松树的清理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委提出,病死松树的清理应该事先制定总体方案,依法有序进行。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同时,一些地方提出,为保障清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发挥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理工作中的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病死松树的统一清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科学合理、过罚相当。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对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和调整。一是根据防治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二是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调整和补充完善(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三是针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八、关于其他问题。

  1、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的建议,增加了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和制定防控应急预案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2、根据一些地方的建议,对检疫人员执行检疫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3、根据农委和一些地方的建议,附则中对“疫木”作了界定,并删除了关于“异地调运”的定义(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此外,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多次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关于《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3年7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2年6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省实施办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实施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大我省312万残疾人的保障力度,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年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情况不容乐观,参与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我省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残疾人事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用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和调整。

  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7月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强化了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全社会应当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文明理念。2009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文件,以下简称省委3号文件),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落实上位法和省委文件精神,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显得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残疾人保障法后不久,省人大内司委就启动了修改法规工作。2008年7月21日,内司委赴省残联听取了情况介绍,支持省残联着手进行立法调研。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内司委即会同省残联成立了法规修改起草小组。在立法调研过程中,省残联提出,这次修改后的法规对省实施办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从体例到内容,许多方面都带有创制性,有些内容超出了我省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范围,建议将法规名称定为《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内司委经过反复研究,并与法工委进行了沟通,认为将实施办法改为条例更合适。内司委在省残联提供的条例建议稿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印发到11个设区的市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和省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等20多个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内司委与残联先后到台州、金华、天台、磐安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人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内司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对存疑的问题与省政府领导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派人参加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7月13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责任主体。发展残疾人事业,责任主体是政府。省委3号文件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本条例草案强化了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有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的内容。”(条例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经费保障。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至关重要。省委对此高度重视,省委3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为此,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为体现“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和“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的文明理念,为贯彻省委3号文件“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彩票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和残疾人教育及体育事业”的精神,根据与省政府领导商议的意见,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彩票公益金每年度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关于政治权利。长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我省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措施日趋完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残疾人所应当拥有的政治权利却常常被忽视,有时被边缘化。我们立法的宗旨是要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体现“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为此,条例草案单设了政治权利一章(第二章)。对残疾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行了明确,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职工代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

  (四)关于权益保障。

  条例草案分别就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

  康复——着眼于提高政府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能力。

  教育——重点保障适龄残疾人十五年教育与特殊教育。

  劳动就业——要求社会各方都要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出力。

  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着力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质量。

  (五)关于法律责任。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现实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比普通人要困难得多,更需要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关心和帮助。作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责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处理权,规定:“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并及时答复。”“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残疾人维权的途径;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