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与拖拉机发生碰撞,自行车车主被撞到一旁建筑工地的围墙上,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这堵围墙所在的建设公司要不要为此负责?昨天,海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3月9日下午,杨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沈荡镇永庆村时,与张某驾驶的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恰逢路旁某建设公司正在施工,杨某被拖拉机“挤压”到施工建造的围墙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拖拉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
事后,杨某家人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法院主持调解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也按约定支付了赔偿款。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7月8日,杨某家人再一次提起诉讼,这次他们将事故发生时正在施工的某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被告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占用公路用地施工,也未设置施工标志,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与其他因素结合导致杨某死亡。”原告代理律师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13万余元。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围墙经过审批,同时杨某死亡也与围墙没有直接关系。“围墙是固定的,怎么可能和拖拉机一起相互挤压导致杨某死亡,这种说法并不成立。”昨天,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无独有偶,海盐法院最近还受理了一起跟施工有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家住于城镇的蒋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撞上了萧山某建设公司设置的警示灯,车辆损坏不说,自己也受了伤。后经认定,蒋某是因为在经过事故路段时疏于观察才与警示灯相撞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萧山某建设公司未经审批在道路上施工影响交通安全,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7672.80元,自己承担80167.55元,被告承担67505.25元。
“对这两起跟施工有关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引以为戒。毕竟生命是珍贵的,一旦出现人员死亡,即使拿到了赔偿款,也并不能抚平死者家属的悲痛之情。”主审法官提醒,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市民在出行途中,遇到施工路段也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不让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