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椒江的陈先生在外就餐时吃到蟑螂,在椒江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调解下,获得了100元赔偿。这是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椒江消保委适用新规定调解的第一起“一赔十”案例。
椒江消保委日前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称在椒江码头附近某餐馆就餐,发现菜里有一只蟑螂,店方没有人出面处理此事,当天讨要说法未果。最后通过调解,店方愿意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有问题的菜以售价的10倍进行赔偿。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