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6年,在宁波家喻户晓的天一证券,以“保底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元。这一浙江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生后,去年8月,天一证券已有5名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
在天一证券大规模圈钱行动中,除了外人熟知的“拖拉机户”外,还深藏着一个鲜为人知的巨头——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昨天,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披露,时任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3名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将中心持有的国债(用住房维修基金购买的)供天一证券进行国债回购融资,并收受贿赂,以至于天一证券破产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6亿资金损失殆尽。
涉案的3人分别是:
王某,原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支队长,曾任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收受天一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胡某贿赂人民币27万元。
陈某,原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总经济师,时任中心资金管理科科长、总经济师。收取胡某所送人民币9万元。
顾某,曾任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当时王某为副主任)。
目前,王、陈两人,均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昨天被起诉。顾某,将择日被起诉。
维修基金被用于国债回购
2001年,是天一证券最为红火的时候。
他们违规推出的“保底付息”业务,向客户承诺的最高收益率上升至10%左右,比银行的利率高出好几倍,这意味着,你只要投入100万元,一年后,就增值为110万元。天一证券在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后,再拿着这些钱去炒股。
一旦股市出现风险,证券公司只能继续靠吸收公众存款来弥补漏洞,如果找不到足够的资金兑付,公司便无以为继。
天一证券作为宁波本地颇有实力的券商,日后的破产在当时的王、陈等人看来,如同天方夜谭。
以至于当天一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胡某(另案处理)找到他们时,王、陈等人商议后,动用中心的维修基金,擅自决定与天一证券合作“国债回购”,同意该公司使用管理中心的国债。
早在2000年,管理中心就在天一证券开设账户,动用7000万元维修基金购入财政部记账式国债。
2001年8月,管理中心与天一证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将这笔钱用于国债回购,时间为6个月,天一证券支付2.5%的固定回报收益。
这是他们违规交易的开始。按照相关规定,维修基金只能存银行或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胡某是原天一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的负责人,2007年天一证券被光大证券收购后,胡继续担任营业部总经理一职。他做市场开发、拉客户很在行,一年的收入有五百多万元。光大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曾以凶悍的短线操作,被业内称为“涨停板敢死队大本营”。
3次收手的机会
检方查明,2002年2月至2004年2月,王某、陈某无视“券商不得融资融券”、“券商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仍共同商议将1.7亿元国债,与天一证券进行了7次续签,时间长达4年,回报收益在2.5%至1.5%之间。
事实上,王、陈等人曾有数次机会收手:
第一次是在2004年7月,宁波市审计局对管理中心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管理中心有用维修基金购买国债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曾指出存在一定风险。但王、陈等人并没有对此引起重视。
第二次是在2004年8月,建设部发布文件,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情况,要求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自查,其中,文件明确提到:“凡违反规定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管理中心应立即与金融机构解除或修改协议”,“对国债余额情况进行检查,已到期的国债应尽快兑付,及时收回资金,防止金融机构利用本账户内资金或国债,从事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面对建设部的要求,王、陈等人采取的唯一措施是,决定与天一证券签订的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第三次是在2005年合同到期后,天一证券擅自挪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国债继续进行国债回购,王某等人知晓后,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
“虽然出现3次机会,但能不能拿回全部本金,关键要看当时天一证券是否还有足够的资金。”检方表示。
2亿维修基金全部损失
接下来发生的事,如同一辆失去控制的车,再也刹不住了:
2005年6月,当管理中心想把国债变现时,发现账号已被天一证券冻结。
2006年7月,由于天一证券资金亏空无法弥补,管理中心的国债被强行平仓出售。
2008年12月,天一证券破产,管理中心的2.06亿维修基金本金全部损失。
名词解释
拖拉机户:指有些人自身存款不多,为了赚取更多的钱,只好鼓动亲戚朋友一齐加入,一个账户下往往聚集了几十个人的存款。据媒体报道,天一证券向公众展示了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一名叫沈琳(化名)的“拖拉机户”,账户下写着47个人的名字。这些人中,少的投了10万元,多的投入了50万元。
维修基金:房改房时,公房转变为私房,产权单位从售房款中、购房者按成本价,各拿出一定比例的钱,作为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平时本金不动用,其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国债回购: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