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停车新政实施后,提出住宅小区车位要租售并举,不得只售不租。结果开发商马上想到了“变通”的办法——不再只售不租,可是要租就得二十年起步,租金也必须一次付清。这样一算,和买一个也没什么区别。
为了遏制开发商的“变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日前下发。
《意见》提出,业主要求承租车位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意见》适用于5个老城区以及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小区内已出租车位要出售
需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
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开发企业可对已出租车位进行出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区或公建业主承租车位的,可优先购买该车位和优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车位。
超标建停车场
政府给你补偿
对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以及拆迁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作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使用与管理。
对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超出配建标准并对社会开放的,按照停车场(库)所在城区的位置,分别对超出部分的车位给予适当补助。
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对于挪用车位,或者未按规划标准建设足够车位的,需要缴纳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其缴纳标准根据停车场(库)所在城区的位置,按照该停车场(库)停车位建设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测算。
停车非常困难的住宅区
可在公园地下建停车场
对存在严重停车难问题的现有住宅区和公建,在符合条件并征求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可对小区公园、条件成熟的学校操场、绿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可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