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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还有这些待遇可享受

  本报上周刊登了有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不少读者都打来电话咨询,并表示对于失业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都不太了解。为此,记者连线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相关部门,把涉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待遇都跟读者说一说。

  目前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待遇都是依照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医疗补助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或其亲属需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生育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免费公益职介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并可以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死亡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其家属需自死亡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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