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温州8月13日讯(通讯员 戴雯雯)来自山西的赵某和来自江苏的闫某为了能在宿舍观火,竟然在山上点火,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99亩(13.266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9600元。
2009年1月11日下午,赵某、闫某与王某到瓯海区梧田街道五龙山游玩。当日15时50分许,赵某、闫某与王某在五龙山顶游玩后返回时,赵某为了暖手,在山顶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山上草木,王某见状及时将其踩灭,接着三人继续下山。在下山途中,闫某鼓动赵某点几处火,晚上回到宿舍可以看火,于是赵某在五龙山山顶至山腰处的“海洋4364线025号”铁塔处共点燃4处草木,导致山火蔓延,引发五龙山森林火灾,引起火灾过火面积296亩(19.7157公顷),其中森林受害面积199亩(13.266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9600元。
经温州瓯海法院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闫某故意放火而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瓯海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而被告人闫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