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县畜牧兽医局干窑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位于干窑镇干窑村的一路边肉摊正在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当即予以扣留。
经核实,摊主是安徽人,姓唐,暂住于魏塘街道。当天清晨,唐某从某市场批发商处共购入未经检疫的猪肉28公斤,(价值450元)并拿到干窑村一路边销售。查获时,还剩鲜猪肉17.2公斤,猪肉上没有检疫验讫印章,摊主也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勒令唐某改正并处行政处罚200元的罚款,并将剩余未经检疫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