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7日讯
8月上旬以来,温岭市卫生监督所太平分所执法人员对该市城区内销售消毒产品的药店、超市等进行专项整治,在检查中发现10余家经营单位所销售或待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宣传疗效、扩大消毒产品适用范围、误导消费等情况。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可见如此销售消毒产品当属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暂扣其消毒产品,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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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抗抑菌剂产品)。消毒产品中的消毒剂、抗抑菌剂具有消毒、灭菌、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等功能,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不得标注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减疾病症状、治疗性病、杀精子、避孕等内容,因此消毒产品并非药品。而一些不良厂(商)家鱼目混珠,不但将消毒产品包装成药品的样子,而且擅自宣称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的效果。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字号产品不是药品,它只有消毒杀菌功效,不能治疗或预防疾病,在购买该产品时要看清许可证批号,要分清是“国药准字”,还是“卫消准字”,标注“国药准字”的是药品,标注“卫消证字”的是消毒产品。如发现不合格的消毒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