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17日讯(通讯员 辛成)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学生状告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7年1月,学生杨某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同年9月被杭州某高校录取为生命与环境科学院2007级植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09年6月20日下午,杨某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雇佣他人替考,被学校监考教师当场查获。7月15日该高校根据《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原告杨某认为,其作为该高校一名统招类硕士研究生,在三年学期内享有法定受教育权,虽然其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违反了学校相应考试规定,但应视情节给予原告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直接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对在校学生最为严厉、伤害最大的一种处分。因此,学校给予其直接开除学籍的处分显属不当。
江干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