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胡斌飙车案到保时捷在爱心斑马线撞死少女事件,酒驾、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一次又一次让我们的心灵受到震撼。记者昨天从嘉善县人民法院获悉,交通肇事者赵某酒后好意搭载袁某,最后不仅自己受伤,而且对方因抢救无效死亡。如今,肇事者不仅要支付巨额赔偿款,还将面临刑事制裁。
酒后驾车造成1人死亡
今年1月22日晚上,赵某与科某及其朋友袁某等一起到嘉善钻石年代KTV唱歌,唱歌期间大家还喝了一点酒。“唱完歌之后,袁某说是要去干窑镇拿个包,当时在场的人看我有车子,一定要让我帮忙送一下,我其实是不愿意去的,但是大家都是朋友,很不好意思的。我是好意让他搭乘的。”赵某说。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赵某驾驶轿车从干窑镇驶往魏塘街道,途经魏塘街道南北暑村路段时竟然驶出了路面,然后,轿车与道路旁的树相撞,结果轿车侧翻,造成赵某受伤,袁某受重伤。报警后,袁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善警方刑事拘留。6月16日,死者家属将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0多万元。
父子俩连带赔偿30多万
庭审中,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由于本案受害人为事故车上人员,故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赵某是无偿搭载袁某,本着善良风俗原则,应相应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同时,尽管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陈某,但有证据显示该肇事车辆已于2007年12月3日转让并交付给被告赵某的父亲,陈某已经丧失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的父亲作为实际车主理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嘉善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判决被告赵某父子俩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1511.46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