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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朋友借钱反失去自家房 近70万房屋增值款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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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着朋友的交情,出面向他人借钱,好处一分未得,自己和妻子却成了被告。日前,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腾退纠纷案。

  庭上,原告张女士说:2008年4月7日,吴某与自己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即由自己向吴某购买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123号1单元503室房屋一套,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0万元。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吴某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约定后,自己支付了60万元购房款,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吴某收到购房款后,仍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腾退。

  庭审中,吴某一脸委屈:“这60万元是借款,不是购房款。”

  他说这笔钱其实是朋友陈某借的。当时陈某先向张女士提出借款,因为陈某无法提供房屋抵押,所以陈某要他出面与张女士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劳动路这套房产做担保。

  通过法庭调查,陈某在借款后没有归还本金,只陆续支付了2万元利息。而张女士和吴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008年5月27日,双方办理了劳动路房屋的过户手续。

  “我是要房子的,愿意拿出钱来让原告把房子还给我。”最后吴某表示,他愿意将购房的款项60万元归还原告,并且补偿利息15万元,款项立即支付。

  但是张女士认为,现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123号1单元503室房屋的价值大概在一百四、五十万元,吴某必须补偿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

  近70万元的房屋增值款难倒了吴某,但是付不出这70万,吴某和妻子、儿子就面临着无房可住的境地。

  此案法庭待判。

  法院有关人士提醒,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签字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的内容,充分了解签字的效力,否则有可能稀里糊涂地“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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