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7日讯
昨天,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于8月21日起执行,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这一司法政策的出台与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有直接关系。今年上半年,光杭州因酒后驾车被拘留的就有513人,其中醉酒驾驶312人。
11种情形将“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我省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
为防止缓刑适用过多过滥,省高院此次做出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情况“一律不适用缓刑”。这6种情况中包括: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
●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外,省高院还规定以下5种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其中包括: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无驾照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明知是无牌证、已报废、安全设施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
据了解,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死了人也不须坐牢。
但记者昨天了解到,省高院已经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
据介绍,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
昨天省高院还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不过,因为已经有逃逸情节,所以只能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省高院从严限制自首的认定,体现了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决心。
严防“以钱抵刑”产生负面效果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如能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其亲属。
省高院昨天明确,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还可适用缓刑。
但省高院也已经规定,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省高院还强调加强民事赔偿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