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赔点钱就可以了事。”很多驾驶员都是这么认为的,但是,省高院最近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尺度进行了统一。而归某则是桐乡法院参照《意见》判决的第一人。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6月1日凌晨时分,归某驾驶车牌为浙E81××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欣化纤厂附近时与行人邵某相撞。随后,邵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归某则驾车逃逸。
随后,交警部门将归某抓获。经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归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桐乡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归某提起公诉。8月27日下午,桐乡市人民法院对归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归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归某违法驾车,造成1起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归某的交代态度较好,而且,与死者家属间的民事赔偿问题已妥善解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这是桐乡法院根据浙江高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所作的首例判决。据了解,该意见规定对醉酒驾车、飙车、斑马线上酿成交通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的,一律坐牢,赔钱也不行。而在此之前,上述情况的案件,肇事者在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后,法院有可能对其适用缓刑。不少法官认为,这个意见出台非常及时,对于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可避免本省各基层法院对同类型交通肇事案的量刑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