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1种情形被列举为“不适用缓刑”,其中包括醉驾、飚车、斑马线致人死亡等6种情形,被界定为“一律不适用缓刑”。8月27日下午,桐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对一场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全省首例判决。
今年6月1日凌晨时分,案件当事人归叶飞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邵海根撞昏后逃逸。之后,伤者邵海根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归叶飞很快被抓获归案。被抓后的归叶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妥善解决了死亡赔偿问题。
据了解,在该《意见》出台之前,类似于这样的案件,肇事者在积极赔付受害人家属后,法院有可能对其适用缓刑。而现在,《意见》规定“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一律不适用缓刑,为此,8月27日,市人民法院对归叶飞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归叶飞有期徒刑三年。
一些刑事线上的法官认为,该《意见》的出台对于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以前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也将可得到遏止,也有效防止了过去“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