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两个乐清青年以35000元钱将一个属于他人的手机“靓号”非法转让,案发后,他们的罪名如何定性引起了争议——究竟是盗窃罪定罪?还是诈骗罪定罪?
昨天下午,乐清法院一审终以盗窃罪定罪,这个备受关注的浙江首例盗窃手机“靓号”转让获利案暂时落下帷幕。
手机五连号,卖出了35000元
“兄弟,现在好的手机号码可值钱了,我们也去弄个来卖卖,弄点钱花花。”去年6月,乐清人倪某和狄某打起了手机“靓号”的主意。
6月14日,狄某在网上搜索到一个号码为136×××55555的手机五连号。狄某于是与倪某商量,两人决定将这个手机号码挂在网上出售。
很快,网上有人求购这个五连号。
“我的手机号里还有4000多元话费,一口价35000元,你要不要?”经过一番交涉,倪某和狄某与买主余某约定,以35000元的价格交易这个手机号码。
第二天中午,倪某到乐清柳市镇车站边与余某碰面,并将余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通过电话报给狄某。因为狄某知道乐清市柳市镇某大卖场工作人员的移动平台工号及密码,狄某很快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136×××55555非法过户给余某,余某查证后将35000元交给倪某。
案发后,倪某和狄某已退还给余某35000元。
两人犯了什么罪?罪名定性争议较大
案子听上去似乎很简单,但其实却很复杂。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
公诉机关是以被告人犯诈骗罪、盗窃罪起诉指控的。
检察官认为:倪某、狄某隐瞒自己不是这个号码的持有者,也不是手机卖场工作人员的身份,将手机号码出售给买家,使买家对手机号码的来源及交易方式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该号码已被自己取得,从而向两人支付3.5万元。因此,可以确定为涉嫌诈骗罪,数额为3.5万余元。而手机号内原来存有近5000元话费则应认定为涉嫌盗窃罪的数额。
但在庭审过程中,倪某的辩护人提出,辩称指控倪某犯诈骗罪和盗窃罪均缺乏法律依据,倪某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在交易时并不知道电话卡里有话费,并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认为倪某无罪。
而狄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狄某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因为盗窃罪立案标准重于诈骗罪,故应择重罪,也就是盗窃罪、盗窃金额在5000元以内来定罪量刑。
法院以“盗窃”定罪,诈骗罪名不成立
辩控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官审理后最后认定,倪某、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取他人移动电话号码及内存的话费,并予以变卖,销赃得款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对此解释是:两名被告人将他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及预存话费变卖,是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非诈骗行为,对两被告人应以盗窃罪一罪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盗取他人电话号码后予以变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罪名不成立。
鉴于被告人狄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两被告人已主动退清赃款,故对被告人倪某和狄某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