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3日讯
嵊州市浦口街道某村有个“茹行长”,是村里的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在一些包工头和经营户看来,他就像银行行长,当资金紧张时,向他求助,就能化解困难。但是,他挪用的是村集体资金,触犯了法律。
2003年至2005年,“茹行长”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利用自己在村集体中的“权威”,不经集体讨论,就电话“指示”出纳办理借款手续,私自将村集体125万元资金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
这期间,“茹行长”总共进行了5次“借贷”。第一次是在2003年2月19日。“茹行长”的一个熟人承包了一项工程,春节前,因手头资金紧张,没钱给工人发工资,就向茹“筹款”。茹某二话没说,暗中办完借款手续,将10万元现金借给了他。听说“茹行长”能“解”燃眉之急,此后,又有人多次向他借款。他又分4次借出115万元现金,或借给包工头发工资,或借给“创业者”用于验资。
虽然,到2005年4月,这些被“茹行长”借出的款项都归还给了村集体,并得到了相应的利息,但茹某还是触犯了法律。今年1月,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被检察机关起诉,站上法庭。
近日,法院审理此案。茹某挪用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茹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且挪用资金的时间较短,还收取了相应的利息,未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法院从轻量刑,对他作出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面对判决结果,“茹行长”非常后悔:“‘帮助’了别人,却害了自己和家人,这是不懂法律的后果。”
本案承办检察官分析说,不少像茹某这样有点“威信”却不懂法的人,认为短期挪用一下本单位的资金不是什么大事。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72条规定。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