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4日讯
昨天,租住在鄞州区东湖花园二期小区的郭先生致电87917666说,小区里出现了一桩蹊跷的失窃案。33号楼的公用车库锁没坏,门也没撬,可是他和另一住户孙小姐停在车库里面的电瓶车都不翼而飞。
郭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赔偿,可是物业公司却表示,郭先生与物业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住户门锁没坏电瓶车没了
郭先生告诉记者,前不久,他花2500元钱,买了辆南海牌的电瓶车。每天他都把电瓶车停在与自己房号相对应的车库,前天也不例外,傍晚5点半左右,他把电瓶车停进了车库。当时停好时,电瓶车还在充电。
第二天一早,郭先生听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原来是楼下邻居孙小姐。她喘着气告诉郭先生,两人的电瓶车都被偷了。
郭先生称,早在今年5月,孙就被偷过一辆电瓶车,所以他格外小心,每次把车停进车库后都会锁好车库门,再在车上加密码锁。谁料双重“保险”,还是没能保住电瓶车。
“停电瓶车的位置放有一把有长60厘米、宽30厘米的大钳子,可是车库门上完全没有被撬的痕迹,门锁也保持着原样。”郭先生说,当时他们马上报了警,物业也把车库门锁芯换了。
物业今后会加强管理
记者了解到,东湖花园二期共有3800多户住户,一幢居民楼共用一个车库,车库门锁,是小区建成时统一安装的。
东湖花园二期房子出租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公用车库钥匙流动性很大。有些租客搬走后,随手也就把车库钥匙带走了。
对于接连发生的电瓶车失窃事件,东湖花园二期物业——雅戈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秩序部主管罗云飞、马朝宣表示,事情发生后,物业加强了安全防范。除换锁芯外,还把本来对着小区主干道的摄像头,调过来对准车库门。
同时,他们还加强了保安巡逻,由一个小时巡逻一次增加到现在的一小时两次,一发现车库门开着,马上就去检查。
他们还加强了对出入小区人员的检查,半个月前还联合辖区派出所对小区住户的电动车都喷漆编码。今后,物业还要加强门岗控制,业主电瓶车凭统一电瓶车出入证进出,一个季度更换一次电瓶车出入证。
租户与物业无任何关系
至于赔偿问题,雅戈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品质部经理李永猛说,郭先生是在这里租房的租户,物业多次张贴公告,要求租住人提供暂住证、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但郭先生从未履行。因此,郭先生跟雅戈尔物业不产生任何关系。
至于车是怎么丢的,哪里丢的,派出所已经介入,应由他们来处理。
但是郭先生说,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他都有,但物业一直没上门要过。同时,他认为在住户手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每日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以及其他公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但是物业未能提供巡查记录。他还表示,他每月还交给房东80元的物业费。
记者联系了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中河派出所民警项兰,她说这件事情已经立案,正在处理和侦查中,已经有了线索。
律师物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是否要对郭先生承担责任?对此,记者咨询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陈沸。
他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物业服务合同对此类情形的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则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因违约而侵权,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但必须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有过错。
具体到该案中,郭先生作为租户,在证明自己具备了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同时按月缴纳物业费,并且证明丢失的电瓶车的所有权属于他本人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或郭先生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有过错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