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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孩子玩水溺亡 村委会无责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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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9月05日讯 孩子到杨梅山上玩耍时,跳进一个水塘洗澡,不料发生意外,溺水身亡。从贵州来余姚打工的刘泽军夫妇为此陷入巨大的悲痛中。昨天,余姚法院判令,水塘管理方在无责情形下补偿刘泽军夫妇2万元,以示抚慰。

  事件回放

  6月20日下午,刘泽军10岁的儿子小天(化名)约了两名同学到杨梅山上玩耍。孩子们玩得满头大汗,见到一大水塘,就脱掉衣裤跳进水塘玩水。其间,小天突然在水中滑倒,没入水中。两名同学吓呆了,赶紧回头上岸,回家后也没有把发生的事情及时告诉父母。而刘泽军夫妇没见孩子回家,四处寻找,但一无所获。过了两天,他们才从孩子的同学那里知道孩子溺水了。他们赶到那个水塘,见到的是孩子的尸体。

  诉讼索赔

  刘泽军夫妇认为,孩子出事的这个水塘是当地村委会挖掘、废弃的,村委会对此没有采取任何安全警示或防护措施,对孩子在水塘中溺水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对孩子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失费,合计索赔9万元。

  村委会提出,水塘是自然形成的,历史上一直存在。它远离居民区,周围荒草丛生,从来没人刻意去挖深,也没人去使用。而且,周边群众都知道水塘的危险性,以前也从未发生死人事件。溺水的孩子才10岁,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村委会对孩子溺水身亡很同情,但也爱莫能助。

  法院判决

  余姚法院在受理刘泽军夫妇的诉讼后,对发生事故的水塘进行了实地勘查,查实水塘隐蔽在山中,确系自然形成。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和法律角度,难以得出被告村委会需对这个水塘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结论,村委会对孩子溺水事故并无明显过错。

  法院提出,一个10岁少年,基于不知晓水塘的实际深度而下水游泳,也是可以理解的。少年溺水死亡既成事实,从抚慰死者亲人、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被告村委会应补偿刘泽军夫妇2万元。

  被告村委会既然没有责任,那么为何法院还要判决,要向刘泽军夫妇作出经济补偿呢?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刘泽军夫妇的孩子溺水身亡,是属一般人较难预测的意外事故,当地村委会在事故中并无明显的过错,法院出于社会稳定考虑、依据上述法规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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