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3日讯
50周岁过完还不到一星期,10多年来一直在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总部财务部上班的吴女士被单位强制退休,而她一直以为自己可以干到55周岁。事后吴莉丽将单位和在退休证上盖章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后更名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院,由此引发“省内强制退休第一案”。(早报今年4月30日A8版报道)
昨日,吴莉丽告诉记者,杭州市检察院已于今年8月27日受理了她的抗诉申请,这让她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公司曾答应补偿10.3万元
从2006年起,案件历时近4年,经过一审、二审,吴莉丽均败诉。在二审期间,几方当事人(单位)一度同意和解,公司愿意补偿吴女士10.3万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留一份在法院备案,但公司说要把和解协议拿回去盖公章,就再也没有下文。
今年4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吴女士是工人身份,从事工人岗位,吴女士没有相应证据证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审核其退休决定后让用人单位提交岗位定性的文件违法,据此判吴女士败诉。
二审判决后,吴女士选择继续申诉。昨日下午,吴女士告诉记者,她9月3日已收到了杭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杭州市检察院决定受理其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行终字第89号判决抗诉申请,并决定立案审查。
据了解,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立案后,将调阅法院审判全部案卷,并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女职工退休依据是什么
吴女士的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毛洪辉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两个:1、女职工退休按身份还是按岗位;2、出纳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岗位。
对第一个问题,毛律师认为“劳动法颁布后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国家众多法律法规都指出应按岗位退休;而按《劳动法》、《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6565-1999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纳完全属于技术岗位。另外,毛律师还认为,原省劳动厅对吴女士退休审批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长期关注本案的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刘效权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公民基本工作权(就业权)和男女平等的问题,例如同等年龄退休,没有证据证明女职工就应该比男职工早退休,从女性生命年龄上看也比男性更长。
另外,刘效权律师认为,从中国人口老龄化更加明显的情况看,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也应当成为立法者考虑的问题。
一纸文件让她看到希望
吴莉丽说,由于官司的原因,4年来自己身份处境尴尬,自己所在的街道社区不接纳她,因为她不是退休人员;而其原先工作单位其他人员享有的福利她也没有,看病的钱全由自己负担。
不过,让吴莉丽看到希望的是,今年8月1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特别提到,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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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第一案”始末
2005年9月5日,吴莉丽收到公司人事部宣布她退休的通知,在此之前她对此毫不知情。吴莉丽1991年调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 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公司将她定岗为财务人员。
事后,吴莉丽通过查询发现,单位帮她办理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当时坐飞机时购买机票用的身份证复印件。
吴莉丽认为自己在公司担任的“出纳”岗位属财务管理部,是专业技术岗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5周岁退休,但单位表示已经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交涉无果后,吴莉丽以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原省劳动厅签署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权,遂于2006年11月27日将对方与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