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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有家粉丝公社续:正确引导青少年花钱追星

   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 连日来,本报对路桥“粉丝公社”的连续报道,引起了市民和网友的热议,他们通过热线电话、短信平台和晚报QQ通等途径,热烈参与讨论。同时,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心理专家的关注。

  读者:小成本,大生意

  “追星是每个人的自由。花钱追星也不是不可以,但要量力而行。”在椒江某机关上班的张先生第一个通过热线电话和记者讨论。他说,经过调查,现在80%的青少年学生有追星思想,因此,面对“粉丝公社”的正面“诱惑”,家长和老师不必惊慌。

  和张先生一样,许多网民对台州这第一家“粉丝公社”,表示理解和宽容,一位网名叫“树”的网友说,这家店也真算是“顺应潮流”了。我觉得根源在追星,因为追星才有了这家店啊。如果追的是一些明星的好品质,那就值得提倡,而因为追星,就到处去猎奇、搜罗和明星有关的东西,那就毫无意义了。对于这样的店,从商业角度看,店主肯定也是抓住了“商机”。

  “小成本,大生意。如果我早想到,我也会开这样的店。”临海的洪女士在本报短信平台留言,对“社长”小戴称赞有加,她认为一位刚从校园出来的大学生有这样的创意,值得理解和支持。

  教育局:店名上存在误导

  在学校附近开设这样的“粉丝”店,对学生是否存在负面影响?昨天,记者为此专门采访路桥教育主管部门。

  “对于青少年追星现象,我们应辩证地对待。”路桥教育局局长林小朝说,看待孩子追星现象,包括花钱追星,应该与他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结合起来,如果有利于形成积极向上、健康的价值观,对一些高雅的追星活动,不仅不反对,还可以适当倡导。但是,对社会上一些故意诱导学生追捧庸俗、低级的东西和思想,家长和学校要引起警惕。

  因此,他认为,“粉丝公社”经营明星偶像产品,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但这店名似乎太“刺眼”了,容易给学生产生误导。

  一位分管教育业务的副局长也认为,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无权直接干涉这样的商业行为,他同意路桥实验中学的做法,可以在师生中开展讨论,以达到正确引导的目的。至于这“粉丝公社”开在校门口是否合适和允许,等调查清楚后,会和工商、文化等部门一起处理。

  心理专家:学习偶像身上的闪光点

  “我已经注意到你们的报道了。”台州学院心理学张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觉得很有话说。

  他说,青年人追星现象很正常。在偶像身上,寄托着青少年对人生的梦想和对完美境界的欣赏与向往。我们常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青少年需要英雄作偶像,来引领他们的人生之路。

  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人们崇拜董存瑞、邱少云等英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王进喜、雷锋成为人们学习的榜样;上世纪80年代,身残志坚的张海迪被称颂一时。这些英雄人物,成为一代代青少年心中的偶像,占领着他们的精神世界。现在,比尔·盖茨、巴菲特、姚明、刘翔等商界巨头和体育明星在全世界都拥有大批“粉丝”。

  张教授说,追星无可厚非,关键是向偶像学习什么。一个人的真正内涵,在于其知识、修养和对社会的贡献。值得我们学习和崇拜的,是那些对事业、对人生执著追求和不断进取的优秀人物。在喜爱偶像的同时,我们也要了解其背后付出的努力和艰辛,了解其成长史,学习他们的奋斗精神、开拓精神、创造精神,这样才能脚踏实地地不断充实自己,成为有用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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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口"粉丝公社" “社长”是位刚毕业的大学生
·路桥学校门口有家"粉丝公社" 中小学生是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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