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5日讯
住在临海市鲤山路96号的陈大伯多年来一直为门牌的事头疼不已,自家经市地名办合法确认的门牌地址,居然一家毛纺企业也在使用着。而两处地方同一个门牌地址的情况,使得亲友寄来的信件和物品常常失落,而自己也会经常接到寄给毛纺企业的信件,无形中自己家成了该企业的传达室。去年11月,陈大伯将毛纺企业告上了法庭。9月8日,临海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陈大伯1995年在临海市区鲤山路造了一间四层楼房。1996年,市民政局开始对全市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其下属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将陈大伯家的地址登记为“鲤山路96号”,并于1998年发放了门牌证和制成门牌张贴在其住房门前。此后,陈大伯的女儿发现寄给自己的信件经常会无故失踪,而自己家则会经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商品广告类的信件。偶然的机会,他发现原来临海市毛纺厂竟在使用和自己相同的门牌地址,并且该企业里有一位女工的姓名和自己女儿一模一样。
经过交涉,毛纺企业拿出了公安户籍登记集体户的资料和房产使用权证,证明自己自1987年开始,就一直使用“鲤山路96号”作为自己的公司地址。如果出现地址重复,那也是民政局的错误登记,自己使用在先,应该取得该地名。为此,今年2月16日,毛纺企业又将市民政局告上了法院,陈大伯的争夺地名使用权案件被中止诉讼。6月20日,因毛纺企业撤回了对民政局的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恢复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毛纺企业虽从1987年开始一直使用临海市鲤山路96号作为企业地址,但在市地名办于1998年向原告发放了门牌证,对原告住房的门牌号依法登记确认,并制成门牌张贴在原告住房门前予以公示,原告就享有了将该门牌号作为家庭住址的使用权,被告在邮件投递、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网站登记、被告单位集体户户籍登记及对外的广告宣传上继续使用该门牌号作为企业地址,显属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被告毛纺企业停止使用争讼门牌号码作为企业地址,并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地址、房产证登记地址等更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