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5日讯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台州学院一名乐清籍大学生无故被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炳汝因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其余3名被告人徐伟、林伟伟、舒情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仙国犯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同时判决5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在2008年下半年的几个晚上,被告人陈炳汝、徐伟、林伟伟、舒情4人为了寻找刺激,先后5次酒后开车到平桥小区、台州电大、开发区东海大道附近,无故对5名过路不识男子拳打脚踢,从中取乐。2009年3月11日夜,陈炳汝酒后从温岭到椒江,纠集了徐伟、林伟伟、舒情、王仙国,驾车到平桥小区、台州电大附近,意在找外地人或大学生滋事取乐。在平桥小区一路边,陈炳汝下车寻找目标,发现独自行走的台州学院学生张杨克,便冲上去箍住张杨克,并拔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杨克的左胸猛刺了下去,导致张杨克心脏主动脉破损,大出血死亡。
据了解,这5名被告人分别出生于1988年、1989年,均是台州本地人,都是中专文化。陈炳汝父母常年在外地做生意,陈炳汝平日无所事事,爱喝酒,然后在打架斗殴中寻求发泄和快感。
被害人张杨克被害时年仅19岁,乐清人,是台州学院机电系学生,正在念大二,是家中的独子。在庭审中,其父母作为原告,提出了要求5名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生活教育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1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