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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被同学戳伤眼睛,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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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小萱在幼儿园里被同学小娜不小心用铅笔戳伤了左眼,造成了十级伤残。小萱的父亲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而幼儿园则申请追加小娜为被告。那么,谁该为小萱受伤承担责任?日前,海盐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幼儿园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萱41582.77元,扣除已付的15000元,实际尚应支付26582.77元。

图画课上,

女童被戳伤眼睛

2007年在幼儿园的经历让小萱至今心有余悸。根据她在诉状中的回忆,那年1月3日上午,幼儿园正上图画课,小朋友们一个个兴奋地拿着笔涂鸦,突然,一支铅笔戳进了她的左眼……事情发生后,幼儿园把小萱送去医院治疗。当天下午,小萱的父亲接女儿时,发现女儿的眼睛红肿。

回到家里,小萱的疼痛并没有减弱,父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第二天就把她送到海盐县人民医院治疗,然后又转送到上海治疗,最终被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

当年10月24日,小萱的伤势在嘉兴一家司法鉴定所作了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

调解不成,

状告幼儿园索赔

“我们也不想闹到法院的,也找过他们的,他们不肯调解!”小萱的父母曾找到幼儿园,商量解决方案,但幼儿园方面拒绝了小萱父母提出的调解条件。

无奈,小萱在父亲代理下向法院起诉幼儿园,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小萱受伤,也没及时通知家长,理应负赔偿责任。扣除事发后幼儿园已支付的15000元赔偿款,索赔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眼镜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2287.79元。

案件受理后,幼儿园认为造成小萱伤害的直接当事人是小娜,不把她列为被告是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因此申请追加小娜为被告。

小娜被追加为被告后,小娜的父亲觉得有些冤枉,当时是小萱扑过去看小娜画画才不小心被戳到眼睛的。小娜入托后,他的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了幼儿园,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况且,他已经与小娜母亲离婚,小娜跟随母亲生活,由其母亲承担监护责任,自己不应当在此纠纷案中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幼儿园应全赔

海盐法院认为,小萱在幼儿园入托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关系,在上学期间,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事故发生时,小萱与小娜年仅5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幼儿园组织使用的铅笔等尖锐物品所带来的危险性,完全不能认识到,这就需要监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的看管和指导,而幼儿园的一个教师要照看全班学生,照顾的力度显然不够,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应对小萱受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小娜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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