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8日讯
9月14日,由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并提起公诉的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部原经理王剑峰因犯受贿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剑峰在担任巨化集团公司运输处机动科科长和巨化集团控股上市子公司——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购买大槽罐的事情上提供帮助,收受周某贿赂人民币2万元;为多名建筑承包商在工程承接及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6次收受建筑承包商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3.7万余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剑峰推翻了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所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收受的财物,有的是朋友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有的是朋友的馈赠,有的是劳务费,有的是为部门创收,有的是赞助款。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剑峰的辩解,无据证实,纯系狡辩,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做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本案是市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巨化集团多起国有公司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之一。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周玉良、巨化集团热电厂原厂长江善强等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法院也将于近期陆续开庭、宣判。(徐颖之 赵建民 舒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