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的一名拆迁安置户户主,还没把拆迁安置房的钥匙捂热,就急于出手,结果在交付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遇到了麻烦,被买家告上了法庭。9月18日,海盐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令该房屋产权属买家所有。
今年8月4日,顾某与海盐一家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顾某将一套拆迁安置房转让给担保公司,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内分别交付房屋和支付转让款,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顾某也交付了房屋钥匙,但是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为该转让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为此,担保公司将顾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转让合同转让标的系顾某从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获得的拆迁安置房,该房虽在今年4月已交付给顾某,但房、地产权属证书尚在办理中。由于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担保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买卖房屋也已交付,因此,法院判令该房屋产权应属于担保公司所有,顾某应在取得房屋房产、土地证后15日内协助担保公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