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将屠宰后的60头猪转卖给他人,自己却携带所得的10万余元货款出逃。前几天,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名“贩猪人”刘某作出一审宣判,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来自安徽的刘某,早前从事服装经营,但由于缺乏销售经验,最终导致亏本。随着市场猪肉价格的不断变化,刘某瞄准商机,把目光转向了贩卖生猪,“主要是从熟人介绍的农户那里收来生猪,然后再经过屠宰厂加工卖给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中赚取差价。”
今年2月,刘某向养猪户张某收购了60头猪,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次日付款。刘某将60头生猪运走,经屠宰后于2月22日在上海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销售,共得货款人民币10万余元。此后,刘某未按约定支付给张某货款,却携款逃匿,赃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今年3月27日,他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