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安全合格的气瓶?
答:气瓶本体上应有制造单位代号、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日期和充装单位代码等永久性标识,气瓶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使用时间在15年安全使用期限内。
2、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液化石油气钢瓶从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三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其中在用YSP-50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周均为3年)。使用时间达到15年时不予检验,作报废处理。
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期限为15年。到使用期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报废处理,不得再投入使用。
4、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钢印标记有什么要求?
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的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的附件上。1996年10月1日以后,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已明确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钢印应压印在不可拆卸的焊接护罩或封头(即瓶肩)上,具体内容应包括监检标记、制造单位代码、制造许可证编号、钢瓶编号、制造年月、钢瓶重量、产品标准号等。
按照1986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1996年10月1日废止)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即“螺丝瓶”,因护罩采取螺丝连接方式而可以拆卸,钢瓶的制造许可证编号、钢瓶编号、制造年月等原始制造信息基本上在使用环节中丢失,已不能确保“螺丝瓶”的安全状况,对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严令停止检验、停止使用和一律作报废处理,广大老百姓应自觉抵制使用“螺丝瓶”。
5、什么是固定充装制度?
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相关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6、为什么要实施固定充装制度?
答:为了落实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气瓶安全的主体责任,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切实履行向气瓶使用者提供安全合格的气瓶、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送检和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等法定义务。在固定充装制度下,气瓶使用者不需要自备气瓶,只要租用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合格气瓶。
7、什么是气瓶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购买的合格气瓶和通过折旧转让方式从气瓶使用者购买的合格气瓶(即个人私有气瓶),经过喷涂气瓶充装单位标识、打印代码等永久性标记以及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明确产权为充装单位所有的气瓶。
8、个人私有气瓶为什么不能充装?
答:为了切实落实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避免无法落实事故责任和气瓶安全责任,《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技术档案在本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个人私有气瓶的产权不属于充装单位,所以不能充装。
9、如何处理报废气瓶?
答:经检验不合格和达到15年使用年限应予报废的气瓶,均必须由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置换、抽残和破坏性销毁处理,严禁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使用者擅自处理,严禁未经报废处理当废铁出售。
10、是否允许气瓶检验单位“以瓶换瓶”?
答:不允许。为了确保严格执行气瓶固定充装制度,严禁检验单位在检验过程中的“以瓶换瓶”行为,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送检到期气瓶时,严禁检验单位直接以相等数量、非该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的已检气瓶换取送检的到期气瓶。“以瓶换瓶”打乱了气瓶的产权归属,造成气瓶产权混淆,破坏固定充装制度,致使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难以得到落实。
11、发现气瓶漏气时,应怎样处理?
答:发现气瓶漏气或关闭的瓶阀漏气时(会闻到强烈的刺激味道):
(1)应开窗通风换气,严禁各种明火,现场不得开关电灯、换气扇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电话、手机、打火机和门铃等,防止引发爆炸、火灾事故。
(2)可用浸湿的毛巾等物品立即将瓶阀关上,并迅速将钢瓶转移至室外空旷地,及时通知液化石油气服务部门处理,或立即拨打119火警报警电话。
(3)有条件时可用大桶装满水,将瓶体泄漏点浸入水中,可防止气体迷漫到空气中发生燃爆起火。
12、什么是安全用气六严禁?
答:(1)严禁用开水、火焰等任何热源加热气瓶和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检漏,与灶具保持1m以上的距离;
(2)严禁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3)严禁擅自拆修气瓶瓶阀、减压阀和挖补、焊接修理;
(4)严禁卧倒、倒立、敲击和碰撞气瓶;
(5)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6)严禁将气瓶在日光下曝晒。
13、什么是安全用气“六不使用”?
答:(1)不使用无警示标签和无充装合格证的气瓶;
(2)不使用无充装单位标志和代码的气瓶;
(3)不使用超期未检和报废的气瓶;
(4)不使用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5)不使用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6)不使用严重锈蚀、变形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