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嘉兴工作的杭州人祁女士购物中奖后,因不想缴纳所得税,不仅拒绝领奖,还将举办抽奖活动的商家告到了秀洲区消协。经税务部门解释,她才知道购物中奖属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月15日上午,祁女士来到秀洲某大型超市买了400多元的商品。等祁女士结完账后,超市工作人员提醒她,商家正在搞活动,凡购物满108元的消费者可以参加抽奖活动。根据祁女士的购物金额,她可以抽3次奖。令祁女士感到高兴的是,3次机会让她获得了一个一等奖。“恭喜你中奖,我们一等奖是一只进口过滤水壶。”超市工作人员将祁女士带到领奖处,在填写了相关个人信息后,工作人员告诉她,要想领走奖品,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先缴纳奖品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
“东西好不好用都不知道,还要自己先拿钱出来才能领走奖品。”祁女士想不明白,彩票中奖还有个起征点,购物中奖难道200多元的奖品就要缴税?一气之下,祁女士连奖品也没领取就走了。回到家之后,祁女士越来越觉得不对劲,就向消协进行了投诉。
秀洲区消协接到祁女士的投诉后,派出工作人员与祁女士一起来到该超市。超市财务人员告诉消协工作人员,这是地税部门征收的,可以进行核实。当着祁女士的面,消协工作人员与市地税局第二分局取得了联系。税务人员解释说,购物中奖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得知国家有相关规定,祁女士就缴纳了4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并将200多元的奖品领走。
偶然所得是怎么回事?彩票中奖征税与购物中奖征税有哪些不同?针对祁女士的疑问,记者随后联系了市地税局第二分局。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中奖者无论奖品价值多少,一律按照总价的20%,由商家代扣所得税。祁女士凭借购物小票抽奖所获得的奖品就属于个人偶然所得,应依法纳税。与购物中奖有所不同的是,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国家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