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安吉9月29日讯(通讯员 潘柏林 徐兵)日前,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后,安吉县工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县递铺镇中心农贸市场销售注水牛肉,从事掺杂掺假行为的四名合伙经营者开出四万元人民币的罚单。据了解,这是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浙江开出的全省农村小市场销售注水牛肉最高罚单。
7月23日早晨6时许,安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递铺中心农贸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当事人在摊位上销售的牛肉涉嫌注水,当即进行立案调查。
两名当事人在23日当天各自在屠宰的牛肉中注水10-15公斤,然后将注水后的牛肉运到农贸市场的牛肉摊位由另两名合伙人进行销售。截至工商执法队员查获止,当事人销售注水牛肉的经营额计8700元。而根据当事人牛肉注水掺杂掺假的事实,该局于9月22日上午向四名合伙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据悉,四名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和提出其它任何异议。在履行法定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安吉县工商局对四名合伙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工具、注水牛肉进行没收销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四位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据安吉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