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经常会因一时冲动购买了不喜欢、不满意的商品,而因商家对售出商品的退换设置了很多门槛,导致退换货过程繁琐,而最终打消了退换货的念头。可今后,消费者如在实行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店购买了不称心的商品就有“后悔药”了。9月27日上午,市工商局和乌镇景区管委会为景区林家铺子商店、高公生糟坊、三珍斋直销店等首批10家“无理由退货成员单位”进行授牌,这标志着“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市正式启动。
刚刚拿到颁发的“无理由退货商店”牌匾,乌镇泰丰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美芳糕点作坊负责人王美芳便把它端正地摆放在柜台显眼处。王美芳高兴地说:“店里其实很早就已经在实行‘无理由退货’服务了,现在有了这块匾,顾客在消费时更没了后顾之忧,一定意义上还能促进销售。”
“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作出承诺的商场正常购买商品后,对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的商品进行退换时得到的一种诚信服务。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市工商局、市消协及乌镇景区管委会还专门组织有关经营单位共同发起,统一制订了“无理由退货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根据公约规定,消费者在商品不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不需任何理由,可以凭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要求签约单位退货。而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签约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必要的技术指导以及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同时,消费者要求退还商品应当于购买商品之日起3日内提出,签约单位应在7日内办理退还商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