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9月23日,金华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养护主体、养护责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渠道,运行机制、作业方式,基层管理机构、人员和组织领导、工作考核等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这是我市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首次出台相关《意见》。
《意见》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监督乡村两级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渠道,《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县乡自筹、市级补助”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建立由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省级汽车养路费部分)、财政一般预算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省级汽车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省补标准按县道15000元/年公里、乡道8000元/年公里、村道1500元/年公里执行;日常养护资金由省级一般预算投入、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市县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除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全部用于日常养护以外,县、乡两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按省定标准执行,即县级财政按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的标准执行,乡级财政按乡道1000元/年公里、村道500元/年公里的标准执行。
据金华日报
记者 严志亮 通讯员 高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