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
记者昨从市交通局了解到,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意见》主要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养护主体、养护责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渠道,运行机制、作业方式,基层管理机构、人员和组织领导、工作考核等作了明确规定。
截至2008年底,我市境内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0217.640公里,其中县道3325.062公里、乡道3567.001公里,村道公路3267.686公里,专用公路57.891公里;农村公路高级、次高级铺装路面9985.113公里,铺装率为97.72%。有各类桥梁2457座,计72764.63延米。各类隧道54道,计18479.5延米。
《意见》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做到可持续发展。《意见》明确了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按照“县乡自筹、市级补助”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建立由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财政一般预算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省补标准按县道15000元/年公里、乡道8000元/年公里、村道1500元/年公里执行;日常养护资金由省级一般预算投入、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市县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除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全部用于日常养护以外,县、乡两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按省定标准执行,即:县级财政按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的标准执行,乡级财政按乡道1000元/年公里、村道500元/年公里的标准执行。
据金华晚报 记者 周轩 徐益丰 林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