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路桥区人民法院10月10日开庭审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原副局长郭炳涛受贿一案,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在蔡某购买路桥区某镇土地用于扩建厂房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时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郭炳涛与下属打招呼要求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后与蔡某约定以3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于该厂所购得的土地5亩,而按照该土地实际取得价计算,该5亩土地应支付投资款为67万元。
2006年5月,蔡某又支付给郭炳涛部分利息,同时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其在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给予关照的感谢。至此,被告人郭炳涛从中获取非法所得共计约39.2万元。
2007年下半年,陈某为能与路桥区某镇政府顺利签订租赁岩场合同,找到被告人郭炳涛帮忙,后郭向该镇政府有关人员打招呼要求给予陈某关照。
2008年1、2月份,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郭5万元人民币。同年4月,陈某的公司与该镇政府最终签订了该岩场的长期土地租赁合同。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郭炳涛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为搞好关系或感谢其关照而送的购物卡、现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炳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新闻来源:台州商报 作者:徐志礼 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