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本该有着大好前途的法官,却因一时心软接受朋友金钱说情站上被告席,从而终结法官生涯,如今,其又因贪污、行贿再度站上被告席。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金某曾是浙江温州一市区法院的法官,1993年,在审理一起轮奸案件中,她接受了被告人父母所送的6000元现金,并对被告人从轻判处,1996年,金某收受贿赂行为被检察机关发现,同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98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房建办,被告人金某被聘为市房建办的会计。2007年1月,时任市房建办计划财务处处长的金某伙同时任市房建办主任丁某(另案处理)、综合处处长王某(另案处理),虚构了单位举办“迎新春答谢联欢会”的事实,虚列开支,骗取市房建办公款96641元。事后,金某分得现金5000元及价值2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同年12月,市房建办建设的昌盛锦园住宅区需要维修,金某再次伙同丁某和王某,虚列开支,骗取市房建办公款15万元,其中,金某分得5万元。
2004年3月,被告人金某、王某(时任市房建办综合处处长)、陈某(时任市房建办工程处处长)得知市房建办的办公地点即将从昌盛锦园搬迁至万盛锦园,3人便共同商议以低价购买市房建办原来的办公室。在3人的共同要求下,市房建办主任丁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违规将昌盛锦园B幢205室、206室、207室以每平方米2258元的低价出售给3人。为感谢丁某的帮助,金某、王某、陈某商定各出资40000元、65000元、60000元送给丁某。
经评估,上述3套商品房在2004年3月的市场价格均为每平方米6600元。2006年,金某以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违法获利60余万元。2008年12月,被告人金某因涉嫌贪污被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谈话后,如实交代未被掌握的结伙骗取市房建办公款96641元的事实及向丁某行贿的事实;并检举他人贪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现金某已退出违法所得68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246641元;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65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金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有立功表现,在因涉嫌贪污接受调查期间交代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对其所犯贪污罪、行贿罪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