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维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良好形象,日前,市纪委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的通知》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后驾驶等交通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意见》,严肃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纪违法行为。
《通知》规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是发生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罚,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都要实行抄告制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对全市抄告情况的汇总,每月一次抄报给市公安局纪委;市公安局纪委每月一次将全市汇总情况报送市纪委、监察局。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交通违法严重程度,会同各级组织(人事)、宣传(文明办)部门落实教育处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交通违法人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各级组织部门要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的范围,把领导干部因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累计被抄告两次以上,或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记入干部工作档案,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一年内被抄告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也可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各级宣传部门(文明办)要把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文明机关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内容。
《意见》明确涉及的交通违纪违法行为包括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交通违纪违法行为。《意见》指出,因交通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处分机关可根据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直接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交通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处分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交通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目定性处理。
《意见》还指出,因交通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在量纪时作如下把握: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被作出不起诉或者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其中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同时建议给予免除领导职务的组织处理;依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中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同时建议给予免除或降低领导职务的组织处理;依法受到其他治安处罚或虽未受到治安处罚但经处分机关直接调查查实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组织处理;一年内两次酒后驾车的从重处理;三次及其以上酒后驾车的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