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刚刚出台的《海盐县〈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拥有海盐县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就业援助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主任吴云介绍,有五类人员可以申领《就业援助证》: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无地失业人员(含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地失业人员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土地流转期内)的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地失业人员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登记失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持证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满6个月,经确认审定,可以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理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标准。在嘉兴市县(市、区)之间流动就业的人员,在就业地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被公益性岗位招用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009年首批发放的《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从符合享受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享受起始日期,以后发放的,从发放次月起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就业援助证》与上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中的《再就业优惠证》如何衔接?根据办法,2008年底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未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原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未就业但又未享受过优惠政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经审核后发放《就业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吴云提醒,2009年1月1日至本管理办法出台的“真空期”,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且符合申领新证条件的人员,必须在2009年底以前向镇(区)劳动保障所或社区提出补领《就业援助证》申请,补领新证时其身份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