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7日,莲都黄村磨石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戴某跟村民在会议室互扔开水瓶,伤及一四龄童(晚报7月14日曾经报道)。10月14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村民主任戴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09年6月7日下午3点左右,戴某组织双委成员在村会议室开会。村民范某送其妻子参会后未离开会场,旁听期间随意插嘴,严重干扰会议秩序,戴某予以制止,与范某发生口角。随后,范某将会议桌上的开水瓶扔向戴某,从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戴某将会议桌上另一个开水瓶扔向范某,范某用手挡开后,开水瓶在地上爆裂,将坐在旁边的范某四岁儿子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开水瓶扔向他人会造成伤害结果,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被害人轻伤,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积极预交赔偿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