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作客浙江在线直播室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陆永棣。陆庭长将围绕“社会转型期的诉权保护”这一主题,与网民互动交流。此前,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庭庭长和刑三庭庭长丁卫强,已分别作客浙江在线,与网友开展“阳光司法、民本司法”系列访谈,深受网民欢迎。本月底和11月,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和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庭庭长,还将陆续作客本网,与网友开展“和谐司法”系列访谈,敬请广大网友届时关注。

  主持人:对于立案庭网友平时不是很熟悉,庭长能否在访谈前介绍一下立案庭的相关职能和历史沿革,以加深网友的了解。

  陆庭长:首先介绍一下立案一庭的职能。法院内部有形容立案庭为“小法院”的,这主要是说立案庭的职能众多,工作庞杂,与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审判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目前最高法院和省法院都已经将立案庭分为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两个庭,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还是叫立案庭,具体将在历史沿革里面进行介绍。省法院立案一庭的职能大大小小有30多项,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大的方面:一是立案工作,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抗诉)案件、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或登记立案;二是程序性案件审理工作,包括对管辖异议、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管辖争议案件的协调;三是审判事务性工作,包括管辖指定、审限跟踪、审判流程管理、诉讼保全、司法救助等;四是涉诉信访工作,包括来访接待、来信处理、申诉信访案件的复查、无理访的甄别;五是全省立案信访工作的指导。上述五方面职能涉及法院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一头连着当事人,一头连着法院每个业务庭,对外要服务好当事人,对内要服务好各个业务庭。

  其次,关于立案一庭的历史沿革。从职能角度说,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工作及其机构是一直有的,为方便起见,这里主要以立案工作为主线进行介绍,从建国至今,大体上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立审合一"时期,从建国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表现为立案的审查和决定权属于审理案件的相关审判庭。这种做法有很多的弊端,主要在于立案与审理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的合一,失去了相互监督的作用。譬如以结代立;容易办的案件、愿意办的案件就立案,不容易办、不愿意办的案件就不立案,导致老百姓告状难,也容易滋生腐败。第二阶段是立审分立的试行阶段,大概是从86年到96年,这一阶段大多数法院都成立了告诉申诉庭,主要承担立案工作,同时还承担申诉信访和复查再审工作。告诉申诉庭与刑庭、民庭、经济庭等相互独立,立审分立,可以实现立案和审判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避免立审合一的种种弊端。第三阶段是立审分立的推广和完善阶段。这一阶段法院立案工作的分工进一步细化,主要是告诉申诉庭分立为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立案庭主要负责立案工作,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第四阶段主要与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关,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当事人的民事再审申请要开门立案,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这样一来,就给省法院、最高法院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以省法院为例,2008年4月1日以来,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近3000件,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同期数量的近20倍。立案庭的职能庞杂,牵扯精力的头绪多,无法集中精力来办理这批案件。所以从今年年初,省法院立案庭正式分为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由立案二庭专门负责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业务相对单纯,精力比较集中;一庭则负责原立案庭承担的其他职能。最高法院立案庭最近也进行了分立。由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压力不大,所以并未进行调整。

  主持人:根据庭长刚才的介绍,打官司首先要到立案庭立案,那么起诉与立案一般要符合什么条件?

  陆庭长:立案、审理、执行是诉讼的三大环节,立案是第一道环节,必须依法进行。总体上要符合两便原则:既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也要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等都涉及立案问题。首先介绍一下诉讼案件的立案。对于诉讼案件根据不同的程序分别进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审查立案主要是针对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自诉的一审案件,在审查中,我们一般把握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比如当事人以公民身份起诉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材料;外国公民则需要护照或居留证等材料;以法人名义起诉的,则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起诉的,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二是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书中应当注明被告的名称、身份、住所地等情况。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比如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提供损害事实的照片、医院证明、医药费等有关证据材料。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劳动争议案件要先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如果没有申请过仲裁直接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我们就立案,编立案号,计算案件受理费,向起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起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等。并尽快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果是欠缺相关材料,应该通知起诉人补充。如果不是欠缺材料的问题,比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不属受诉法院管辖,则应当不予立案。至于登记立案,主要是指对刑事公诉案件、各类上诉案件、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等进行登记。主要职责是接收材料登记编号,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判庭。刚才说的主要是诉讼方面的立案,关于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样涉及到立案问题。受理执行案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第二、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第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第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主持人:记得齐奇院长作客浙江在线时曾说过,浙江法院一直存在着"案多人少"的情况。立案庭作为案件的进口,如何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在保护好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陆庭长:我们浙江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流动人口多,所以法院面临的压力一直比较大,近年来人均办案数都居全国第一。今年1-9月份,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592162件,在去年同比大幅上升24%的基础上,又同比上升13.33%。虽然各级法院的编制规模也在增长,但毕竟跟不上案件增长的速度,现在全省法院"白加黑"、"5+2"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法官白天开庭,晚上写判决书,加班加点是常态,不加班成了例外,都是靠奉献精神在拼搏。西湖法院的立案庭副庭长陈辽敏法官2008年办结1255件,日均4.7件。坦率的说,目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法院的供给能力之间存在着比较紧张的关系,因为需求在不断增长,而供给能力的回应却比较滞后。要办这么多案子,要么牺牲法官的健康,要么牺牲案件的质量,两者都不是科学发展的路子。所以作为立案部门,我们必须在能动与被动之间寻求平衡。从立案这个角度说,就是处理好两个关系:

  第一个方面是做好繁简分流、诉调衔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促进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能在诉讼之外或审理之前化解的纠纷在诉前和审前就疏导化解掉。第二个方面是堵与疏结合,分别不同的诉求,进行不同的处理,总体是保护正当的诉求,制止滥诉等不当诉讼行为。

  主持人:网友"丰硕"提问:立案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单位,既要积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为审判工作的及时、高效提供服务。你们会不会自己保护自己人?

  陆庭长:我不太清楚这位网友所说的"保护自己人"的具体含义。如果是指为了减轻法院工作量而不受理或少受理案件,我认为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我们在立案环节始终强调依法受理、及时受理,绝不会因为案件压力大而人为的提高门槛。因为矛盾纠纷客观存在,不会因为回避而减少。面对不断上升的案件数量,我们法院的应对之道第一就是前面所讲的做好繁简分流、诉调衔接,发挥好过滤作用。第二是讲科学、重管理,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和审判流程管理、办案质效评估等为依托,抓审判质效管理,科学调配审判力量,实现办案质量效率的良性循环和收结案的平衡。前几天的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专门报道了浙江高院的这方面做法,省委书记赵洪祝同志也予高度肯定。这位网友不妨看一看。第三是讲奉献,不断挖掘自身潜力,力争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因此我们绝不会因为案件数量多、压力大而推卸我们应尽的责任。

  主持人:庭长刚才讲到要做好繁简分流、诉调衔接,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强调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我省法院立案部门在此方面有何举措?

  陆庭长:繁简分流、诉调衔接,能在诉讼之外或审理之前化解纠纷的就在诉前和审前予以疏导化解,这就是我们立案部门当前需重点做好的工作。在诉讼爆炸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唱独角戏,必须与其他社会组织密切配合。这是有深刻的历史教训的:由于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法治"话语的冲击,强力的改革冲动和对外国司法制度的一知半解,一度引诱司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陷入"司法万能"的幻觉。过分依赖法律诉讼,使得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内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作用被忽视,甚至受到一定的挤压和排斥,诉讼救济由最后一道权利屏障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和前沿防线。使一些本来可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错过了最佳解决时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随着诉讼爆炸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高位运行态势的持续,从各级党委、政府到法院都已充分认识到司法的功能是有限的,而调解应当成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和方法,调解不仅能够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等问题,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刚才讲到的西湖法院陈辽敏副庭长办结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7%以上,无一件案件当事人缠诉上访,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所以必须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法院今年7月份召开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法院首次就法院调解工作专门召开会议,这次会议把调解的地位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思想。会后,最高院还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省高院和省司法厅也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场所设置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要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程序,提示诉讼风险,主动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特点,并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全省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在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首先是充分发挥立案前的案件分流作用。对于未经诉外调解程序的案件,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等诉外机制先行调解解决,避免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其次是充分发挥立案后的调解引导作用。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前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立案后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由立案调解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立案调解。再次是充分发挥开庭前的调解解纷作用。目前对于标的额不大、案情较为简单、或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少法院还设有专门的速裁庭、简易庭等进行调解,提高办案效率。

  主持人:庭长刚才另外还讲到一个立案关口的疏堵结合问题,这个提法蛮新鲜,网友们不是很了解,能否结合实际介绍一下?

  陆庭长:我们说的堵疏结合,就是对正当的诉求及时予以依法保护;对那些适合用其他方法解决或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引导通过其他部门或方法处理;对那些有水分的甚至虚假的司法需求,即不应当进入司法渠道的就堵在法院门外。对此,我们先对当前起诉到法院、想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然后再来说明。从当前司法实践看,欲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大致包括以下七类:争利(权)诉讼、争气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聊诉讼、信访诉讼和公益诉讼。上述分类不一定全面、精确,但基本可涵括、说明。对其中几类比较典型的,我们稍作展开:

  比如说争利(权)诉讼。这种是诉讼的常态,也是正常的、最大量的诉讼。当事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到法院来寻求救济。这种诉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就及时受理。当然可以先疏导,如上所述引导当事人先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无法解决时再立案受理。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有的案件确实有权益受损的事实存在,但个案背后隐藏着超越个案裁判本身的深刻背景,囿于我们现阶段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有限性,法院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去帮助或促成当事人的权利得以救济,但法院却无法一揽子解决或者难以简单通过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处理。这类纠纷其实更适合行政手段或市场机制将以解决,通过形成相关的公共政策加以处理,而象直接形成公共政策的情形如同制定法律一样,显然已经超出了司法机能的范围。因此对于这类纠纷案件不宜受理或应谨慎受理。这一问题最为典型的反映在所谓群体性诉讼上。

  再比如说争气诉讼。有句话叫不蒸馒头争口气,这类纠纷的实质不在于利益多少,而在于面子和情绪,或者说憋着一口气一定要讨个说法。对于老百姓之间的"争气诉讼",可以说在历史上特别是两宋以后我们江南地区有着悠久的传统。宋室南迁后,长江流域的经济愈加发展,江南民间田宅等财产流转关系加快,健讼风气更盛,除了正常的户婚、田土及钱债纠纷外,老百姓之间鼠牙雀角,动辄成讼,其手段之多、范围之广,为前朝罕见。从当时的诉讼案由看,很多诉讼都是为了一些很小的事情或一时之忿,就为一点小事有的甚至以死相胁、动辄自杀。正如历史所映照的,今天这些案子我们法院受理进来效果并不好,因为案件的症结在"气"不在"理",许多案件最后发展成为涉诉信访案件,为一点小事,起诉、上诉、申诉、信访,来省进京,缠讼不已。所以对这类案件最好的办法是疏导,应该坚持调解,在诉外解决。用裁判的方式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应了一句老话,叫冤冤相报何时了。

  再比如说一些无聊诉讼。最近新华网上有则报道,美国一男子诉讼成瘾惹烦法官,美国俄亥俄州一名法官嫌其老拿芝麻粒大的事情频繁起诉,禁止该男子再起诉。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发现不少,有这么一些人,想方设法在制造诉讼,抓住一切可以抓住的机会起诉,乐此不疲。宁波有个人,因为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多次辱骂、威胁对方代理人并威胁主审法官,被禁止代理。现在他又声称准备以当事人身份向宁波中院递交超过一千份的民事起诉状,每周起诉5件案件。你说他们无聊也好,偏激也罢,法院不应该陪着他们玩这种诉讼游戏,应当对这类诉讼加以必要的规范,否则会像滚雪球一样,案件越滚越多。

  举上面这些例子,主要还是说明,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适合由法院解决、或不应由法院解决的问题,我们在立案的时候要分辨清楚,宽严有度。

  主持人:网友"胡萝卜"提问:立案庭是群众告状的门槛,如何防止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行为?

  陆庭长:立案庭是群众接触法院的第一窗口,也是法院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落实司法为民,立案庭首当其冲、责无旁贷。为了防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发生,我们一方面是加强司法理念、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另一方面是加强制度建设。现在我们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规范我们的司法行为,促进司法为民。目前全省103个法院已基本建成了功能设施完备、群众办事便利、各项服务规范的立案接待大厅。其中有54家法院被评为省级"文明窗口"。规范化的立案接待大厅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硬件上要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普遍建立"一站式"立案窗口,从诉状递交、审查立案、受理登记到诉讼费预交、司法救助等各个环节,均可在较短时间内依次完成;当日立案率在95%以上;许多法院还将立案窗口改造为不到1米高的开放式矮柜台,当事人和立案法官对面而坐,突出了立案窗口服务、亲民的特点,有效拉近了法院和群众的距离。第二,办事制度完善、公开,我们建立了导诉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特事特办制度,如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和侵犯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案件或老弱病残孕人员,开设"绿色通道",做到即收即立即移,确保案件快速流转;对因书写困难而口头起诉、申请的,立案法官对其要求事项予以记录、宣读并交其签名确认。另外包括刚才讲到的立案调解制度。还有判后答疑释理和院领导接待制度。对第一次来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原经办法官接待,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或做息诉工作,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信访窗口接待,了解信访情况。还有便民服务特色制度,各级法院结合实际努力在特色服务上下功夫。许多法院实行银行工作人员驻厅收费,免除了当事人在法院和银行间来回奔波之苦。许多法院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沟通,由法院出具联系函,当事人可持函到上述部门查阅档案,方便当事人收集证据。第三,司法礼仪规范,服务态度热情。我们要求立案信访接待人员都着规定制服上班,佩证上岗,文明接待,使用文明用语。有的法院还规定了大厅工作人员的文明用语和禁用语,对来办事的群众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仔细倾听,耐心解答,努力化解来访群众的抵触、排斥心理,使当事人感受到"舒心、安心、放心",文明、礼仪的作风,大大增强了人民法院的亲和力。

  我想通过上面这些制度,这位网友所提出的担忧可以得到有效的避免。

  主持人:有些网友就具体的案件提出问题:

  网友"慈悲为怀"提问:截止2009年6月30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2个行政案件不理不裁,请庭长给个说法?

  陆庭长:这位网友所说的情况,因为不了解具体案情,所以不方便表态。但关于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上面已经有介绍,这里补充一个起诉期限问题,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视为放弃起诉权利。如果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各方面的材料齐全,我相信法院会受理的。

  主持人:网友"部属"提问:我是双浦镇浦塘村的村民,现在我们村的村干部还有1559974.6元的土地补偿款(系青苗费补偿款)。在我们村民的一再催促下他们还是不敢公布明细帐目,请问我们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干部拿出分发明细来吗?

  陆庭长: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所以这类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这位网友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上述问题。

  主持人:网友"无门"提问:我是一位在台州市天台县因车祸造成瘫痪已6年的人。今年30岁的我,饮食起居全是父母一直伺候。因肇事车主是天台县人,应赔偿款十多万元,至今未拿到。现在是求助无门,特请求法院帮帮我。替我伸张正义,讨回赔偿款。

  陆庭长:我不知道这位网友是否通过诉讼途径处理过,如没有,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所在地或者车祸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如果生活确有困难,还可以持相关证明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如已经判决没有执行的,则可要求法院执行。

  主持人:网友"平民"提问:最近有报道称,台州法院执行案件与拍卖行四六分成,庭长能否就此事展开谈一下?

  陆庭长:我也是从网络上看到了这则消息的,具体案情尚不清楚。据我了解,台州中院已就此做了三点回应,并正就此展开调查核实,我相信,相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一定会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回应。

  主持人:最近几年,涉诉信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庭长能否结合实际,介绍一下浙江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形势及特点?

  陆庭长:涉诉信访确实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各种矛盾纠纷汇聚法院,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及劳动用工等方面,都是当前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此类纠纷进入诉讼后,往往难以有效化解,从而极易引发涉诉信访。因时间关系,稍微具体说,我感觉我省涉诉信访有以下特点:

  首先,来信来访总量很大。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诉至法院的纠纷越来越多,呈不断增长之势,涉诉信访的数量也不断攀升。今年上半年,省高院上半年处理来信4267件次,接待来访3654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5.5%和14.2%。总体感觉信访量还在高位运行。

  其次是重复信访所占的比例很高,上访老户现象比较突出。省高院受理的来信来访有70%以上是重复信访,有的上访老户经多人反复接待、所涉案件经过几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多次复查均予以维持,但仍然缠访不止。

  再次是信访重心上移现象突出,来省进京上访的数量持续增长。有一些信访人不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处理结论,来省高院、最高院上访;有的信访人甚至案件还未终审判决就开始越级信访。应该说明的是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我们的制度变革也有很大关系。主要是民事申请再审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

  此外,集体访、暴力访、闹访等一些非正常信访行为时有发生。个别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包车来省高院上访,有的信访人互相串联在重大活动期间来省进京上访,还有的在机关门口摆地摊、拉横幅、拦截公务车辆、辱骂威胁接访法官、甚至以自杀自残相威胁,严重干扰机关工作,破坏社会秩序。

  主持人:有网友说,涉诉信访问题突出,原因就是法院错案太多。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陆庭长:坦率的说,涉诉信访案件数量较多,确实有法院工作没做到位的原因,包括案件处理错误。但从我们省高院多年处理信访的实际情况分析,不是我在这里替法院自己护短,确因裁判错误或司法不公的原因造成当事人信访的,所占的比例还是少的。省高院受理的涉诉信访绝大多数是不服全省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申诉类信访,据统计,2008年全省法院共办结案件651256件,同期省高院受理的信访总量是10799件次,经我们高院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予以再审的有91件,经过再审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更只有33件,只占信访总量的百分之0.3,占全省法院结案总数万分之0.5。也就是说,经过我们省高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发现,省高院受理的每1000件信访件中,只有3件是因裁判错误引起的。当然另外还有一部分因检察院抗诉予以再审后纠错的案件,2008年是23件。另外还有各中级法院自行纠错案件,但数量都不大。所以说,裁判错误确实是造成一些信访案件的起因,但不是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那种认为老百姓来信访就是法院判错案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当然,我们必须承认,法院出不起错案,对于具体一个当事人来说我们的万分之0.5就是他们的百分之百,对法院的影响也不小。因此我们力争每一个案件都能依法公正的处理。

  我觉得涉诉信访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现实状况的原因也有历史沿袭的原因,尤其重要的是要把涉诉信访问题放到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中去思考。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比较复杂的,这里我简单说说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二是法院工作方面的因素,三是信访人自身方面的因素。

  在社会环境方面,我认为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案件的基数在不断增长,这是引发涉诉信访不断增加的重要因素。

  在法院工作方面,确实有部分涉诉信访是因法院裁判错误引起的,对此上面已经有所说明。尽管所占比例不大,但不容否认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由于我们的法官在办案程序、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上处置不当,或者办案简单从事,释法明理工作不到位从而引发信访。应该说这方面所占比例不小。比如,程序不到位或有疏漏、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办案期间过长、判决书说理不透彻,等等。这些因素虽未导致错案,但却给当事人留下了负面印象,一旦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预期,就会将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引起申诉信访。

  在信访人自身方面,首先,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法治观念还不够强,"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还普遍存在,还没有形成依法表达诉求的良好习惯;而我们现行体制上的一些问题也强化了这一观念。其次,有些上访人法律认知能力较低,对法律断章取义片面理解,遇到问题时总是用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去思考,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就偏执地认定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比如刑事诉讼中某些故意杀人案件,根据法定情节或当前的死刑政策,可以不判死刑,但信访人认定"杀人要偿命",不判死刑就是法院不公。又如民事诉讼中一些人把因为自己证据不足或者对方没有财产造成的无法胜诉、无法执行等结果,归咎于法院,认为法院不尽职、拖延不办,于是就去上访。再次,民风是否好讼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涉诉信访中有一个地域现象,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天",我们还是要承认这一点。我们浙江有些地方上访特别多、形式特别激烈与此不无关系。

  主持人:有网友问,他有情况想当面向省高院院长反映,是否允许?

  陆庭长:我们省高院十分重视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实施了每个月一天的院长接待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院长接待日大接访,来访人数过于集中,造成接访秩序混乱、接访效果不够理想,于是决定对院长接待日制度进行改革。自2006年开始,省高院出台了院领导预约接访制度,接访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立案信访部门在日常接访中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认为有必要提请院领导接访的,经批准后安排业务对口的分管院领导预约时间进行接访。院领导预约接访,有的安排在省高院进行,有的是院领导前往信访人所在地下访。

  除了院领导预约接访之外,我们省高院还有庭长轮值接访制度。去年底,省高院《关于中层副职参与来访接待的暂行规定》出台实施,规定全院审判业务部门的中层副职领导轮流到信访接待室参与接访,每位中层副职连续接访一个月,每天由两名中层副职同时接访。此外,全省各级法院都普遍建立了院长、庭长接访制度。

  这位网友提出要见省高院院长,当然是可以的,但也要看网友所提的问题是否必须要通过见院长才能解决。从我们涉诉信访的角度讲,可以说每个来访人都希望见院长,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我建议他可以先准备好相应材料后,到我们高院信访室来,由我们窗口法官接访,还可以安排庭长予以接访。如果通过庭长接访,其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了,那就最好;如果他对庭长接访的结果不满意,还是要见院长,可以按照我们的院领导预约接访程序的规定提出预约申请,经院领导审批后安排时间予以接访。

  陆永棣简历: 1963年12月生,浙江绍兴人,1984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0年始担任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2003年至2006年挂职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08年5月任省高院立案庭庭长,2008年12月任立案一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