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快,许多农村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农民的生活水平跟着提高,许多村民拆旧建新,盖起了漂亮的“小洋楼”。上图为江山市碗窑水库景区利用旅游资源发展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的农户新盖起来的新住宅群,这些拔地而起的新楼房也成为了景区一道新的靓丽风景。左图为农村漂亮的小洋房。(周小莉周星宇)
近日,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我市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相关政策。
到2009年,全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目标任务是:(1)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150%以下的5600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2)各县(市、区)规划启动1个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示范镇(乡)、完成3个示范中心村的建设任务。(3)完成省下达的2200亩建设用地复垦任务。到2012年,全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目标任务是:(1)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150%以下的4.43万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2)基本满足农民正常住房改造建设需求。2009年—2012年,全市改造建设农村住房6.4万户。(3)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4)基本实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新增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总量增减平衡有余,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有所下降。2009年—2012年,全市完成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复垦任务8300亩。
据悉,具体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加强土地政策扶持。各地要确保将当年可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以上用于农村住宅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要优先保证农民建房。省每年安排用于农户下山脱贫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专项用地指标,必须按要求用于相关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对城镇规划区外的示范中心村,通过改进建房方式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以及村庄内的服务网点,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整合,重点用于农村住房重点改造建设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村镇规划编制、修编经费以及其他按省要求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要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要认真执行省下山脱贫、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中心村建设补助政策,并落实好地方配套。对没有经过整治的村,通过集中迁建或旧村改造方式建房的,将该村列为优先整治对象,省及县(市、区)村庄整治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部门在实施河道整治、农民饮用水等项目时要向该类整治村倾斜。林业部门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利用现有住房依法开展森林旅游休闲等“农家乐”项目,确因临时扩建附属设施等需要占用林地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简化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环保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家“以奖促治”等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农民改造建设住房贷款期限,确保必要的贷款额度,并实行优惠利率。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出资组建担保公司,为农民建房贷款提供担保,也可积极创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投融资方式,实行企业化、项目化运作。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人身安全和住房安全承保工作,并在保费上给予适当优惠。
四是加强农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规划部门要推出8—10套具有乡村特色、经济实用的新型农民住宅方案免费供农民选择。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加大对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促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按规定拆除原有住宅、对宅基地进行复垦、外墙粉刷后并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住房,国土、建设部门要为农房“两证”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及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
五是加大规费减免力度。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农民自建房中,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并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的,则按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以工程项目方式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