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访谈。

  今天作客浙江在线直播室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庭长孙公幸。今天,陆庭长将围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主题,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此前,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庭庭长和刑三庭庭长丁卫强,已经分别作客浙江在线,与网友开展“阳光司法、民本司法”的系列访谈,应该说是深受网民欢迎。本月底和11月,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和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庭庭长,还将陆续作客本网,与网友开展“和谐司法”系列访谈,敬请广大网友届时关注。首先,我们先欢迎孙庭长的到来。

  孙: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庭长能否在访谈前介绍一下刑二庭的相关职能以及刑事法官的基本要求,以便网民更加了解。孙:今天很高兴能与大家有交流的机会,作为法官来说也非常需要了解社情民意,包括网友的意见,作为刑事审判庭,因为在四级法院中都有刑事审判庭,原来只有刑庭,现在分成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这些都是法院内部按照性质和审级的分工。作为省高院刑二庭业务范围主要审理的案件有以下这几个方面: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比如间谍罪;二是经济犯罪的案件,经济犯罪的案件主要是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比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三是职务犯罪,也就是说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另外,我们还审理涉外案件(包括港澳台案件)、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诈骗、负责全省少年法庭。作为刑事法官来说,我们现在的工作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一方面现在的犯罪还处于高发状态,例如严重的暴力犯罪、涉黑犯罪、重大经济犯罪,这些危害很大的犯罪还是上升,所以任务比较重。另一方面,群众对我们的审判工作,包括刑事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期待,不仅仅要惩治犯罪,还要保障人权,不仅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不仅仅要审结案件,有时候还要切实的化解社会矛盾,另外,不仅期望公开定罪量刑的结果,同时还要求把审判的过程、裁判的理由公开,要求更高了,所以我们的压力也比较大,现在是案多人少,全省去年刑庭办案一审案件有59500余件,二审案件差不多4800余件,加起来有6400余件,全省的刑事法官只有六百多人,算起来每个法官平均要办一百多件案件,有些基层法官多的要办接近三百多件案件,所以工作任务还是比较重的,当然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肯定要做好工作。

  主持人:我省刑事犯罪发展今年呈现什么样的态势特点,尤其是浙江沿海地区,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较多,案件审理上有什么特点?

  孙:这几年来,刑事犯罪基本上一直处于高发上升态势,这跟我们国家的发展是有关系的,现在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结构变化,处于转型时期,因为社会矛盾突出,犯罪是上升的,作为我省,从79年至今的三十年中,犯罪上升了十几倍,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去年刑事案件上升了5%左右,今年上半年又上升了1.44%,这个是从我们审结的案件来看。作为浙江来说,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比较发达,浙江的流动人口比较多,金融危机冲击后,经济犯罪上升也是有影响的。今年从我们审理的案件来看,主要上升的是经济犯罪,大概上升了22%,有二成多,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诈骗案件(包括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上升了10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上升了112%(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从浙江的经济犯罪特点来看,一是涉及的领域比较广,二是性质比较复杂,所谓的经济犯罪,理论上的概念是职业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另外经济犯罪有一个特点,很多都是以合法形式出现,即界限要分清比较复杂,三是涉案的数额比较大,以前几千元,现在上千万、上亿。作为我省审理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审理的重点: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打击的重点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1、维护金融秩序方面要打击的重点主要是贷款诈骗、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传销,这些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就是涉及的被害人人数较多,例如集资诈骗中可能涉及几百人,影响社会稳定;2、维护市场秩序中要公平竞争,经济犯罪重打击的主要重点是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例如假药、假奶粉,另外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3、税收方面重点打击逃税,原来我们叫偷税,现在刑法修正案改为逃税。二是从审判角度来说,现在的情况下要比较慎重的判断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经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准确的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有的时候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时难以划清时我们要依法慎重的处理。三是加大经济犯罪财产刑适用的追赃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现在是案多人少、犯罪呈上升趋势,那我们在审理上有什么突破?

  孙:工作的重点主要就是我刚才讲的几个方面。

  主持人: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举措,能否简要介绍下?

  孙:“宽严相济”是中央针对现在的治安形势提出的刑事政策,它对预防、控制犯罪,加强人权的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应该都是有很重要的意义。宽严相济的根本的目前在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处理案件时要做到当严则严,对重罪要重判,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工作上的举措来说,首先,我们要依法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现在严重的犯罪现象还是很严重的,我们庭里现在审理侵犯财产罪中有抢劫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抢劫案件的性质是相当严重的,犯罪对象基本上都是认识的,也就是说被害人是认识的,在作案之前都是有预谋的,抢劫前就已经准备把被害人杀死,例如前段时间绍兴发生的抢劫案件,被告人是在绍兴打工,与被害人认识,准备到被害人家抢钱,并且准备了水果刀、胶带纸,去了之后被害人不在家,只有12岁的女儿在家,被告人就把小女孩捆起来,等被害人回来后直接把被害人杀死,然后又把12岁的小女孩也杀死,抢走了二万余元等财物,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定要严惩,所以一审判了死刑,我们高院二审也是维持原判,最高院已经核准,对这类案子要严惩。另一方面,对一些情节比较轻的犯罪,或者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主观恶性比较小、危害也不大的,对这类案件要从宽处理。第二,从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来说,刑事审判我们比较重视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这个主要指下面的基层法院,自诉案件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虐待案件,还有一类是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如轻伤害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家庭、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平时也没有多大的仇恨,如果处罚不当比较重的话可能更激化矛盾,比较容易积怨,这类案件如果赔偿的好的话就可以处理轻一点,本身也是为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第三,我们比较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把附带民事这部分也进行全程调解,调解的好的话,对案件的处理也是比较有效果。第四,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主持人:网友:564于2009-10-26发表评论:

  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非常隐蔽。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多大的利润,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由此也影响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请问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帮助权利人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孙:这个问题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这些证据确实容易灭失或隐匿,例如网络的知识侵权,如果不固定的话可能就没有了。侵权问题的取证问题,首先,权利人要找到侵权的产品,才会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其次,权利人要顺着侵权产品的线索找到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或生产商,证明谁是侵权人、受到了多大的损失、获得了多大的利润,刑事与民事上的取证方式、证明标准不太一样,民事上讲的是当事人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权利人可以通过公证取证、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者自己采取取证的方法,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通过合法途径、不损害公共利益取得的证据都是可以的。受损害的情况不能计算清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民事上有一个法定赔偿,作为刑事来说,知识产权的侵权权利人可以自诉,也可以向国家机关报案进行公诉,自诉主要靠权利人,如果走公诉道路,即把侵权产品、侵权人等线索等报告给有关部门,要求他们进行立案查处。

  主持人:网友:788于2009-10-26发表评论: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中,如果数量在十万件以上,而所获金额却在五千元以下,法院该如何判定其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处三年以下呢?还是三年以上呢?还是适用缓刑?谢谢!

  孙: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是明确的,即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十万件或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网友讲的获利是五千万以下,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已经符合情况严重的情形,应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至于能否适用缓刑是另外的问题,要看有无法定情节,是否符合缓刑法定条件。主持人:网友:收吧于2009-10-26发表评论:

  浙江今年有多少人犯贪污贿赂罪,领导多不多?最近巨化集团的窝案牵扯到这么多厅级处级干部,国企是不是没落了?

  孙:今年判了多少人我们还没有完全统计,但今年上半年全省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有319件,贪污贿赂案件225件。刚才网友讲的情况也是现在职务犯罪中一个特点,就是“串案”、“窝案”,例如嘉兴系列腐败案牵涉40多人、衢州的巨化集团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数额越来越高,以前可能几千元,现在几千万,职务犯罪中的受贿罪中,手段也有些变化,不是以前所讲的权钱交易这么简单,有些是借交易的形式,即形式上有交易关系存在,但实际上是用很少的钱去买大额的商品,例如买房,这种也是受贿形式的一种变化。至于涉及国企业的腐败问题不是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部门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现象,这个问题也有比较深的社会根源,按照我个人来看,主要是转型时期我们的社会机制对个人的私欲遏制不够,所以根本的方法是要建立一种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当然这是一个比较长期、复杂的社会工程。

  主持人:网友:真诚王先龙案颇有反复,庭上戏剧不断,而且一些媒体也有微词,怎么看待,能否说说?

  孙:王先龙原来是省石化建材集团的董事长,这个案件一审是在今年8月份判的,案件四个被告人,认定四被告人共同贪污6300万余元,王先龙受贿98万元,滥用职权造成石化建材1.4亿损失,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王先龙无期徒刑,另外三被告人都是判有期徒刑,这个案子经过我们高院二审,二审已经在10月23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这个案子现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二审经过审理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也是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的罪名与起诉的罪名也是一致,所以,从司法机关来讲,过程也都是比较清楚的,不存在反复的问题。网友提出的反复可能是指王先龙在一审开庭时有翻供、喊冤,另外两个被告人也有翻供,并且把责任推到另外一个被告人身上,这个情况在我们审理的职务犯罪中,包括其他刑事案件中,当然特别是职务犯罪中翻供这个情况是很正常的,不是说被告人一翻供我们就无法定案,主要的问题是翻供后有没有证据支持,如果翻供不能与其他证据印证,翻供不合理,那么法院就不能采信。所以,王先龙的案子中,我们在二审的裁定书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详细的分析,我们认为王先龙的翻供不能成立。另外,媒体上可能也有一些说法,个别人在个别的媒体上把王先龙翻供喊冤的情况夸大说了一下,其他媒体转载,当然媒体可能不知道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疑问也是正常的,一审是衢州中院,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把案件和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都发表在浙江在线网页上,进行了澄清和回应,如果网友有兴趣也可以看看,有助于了解实情。

  主持人:网友:肿夼于2009-10-26 18:24发表评论:

  汇票使用过程中,要求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但社会上存在大量买卖汇票而产生的飞票现象,这类买卖汇票的情况是否合法?

  孙: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汇票上的买卖一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兑汇票持票人因为各种原因,如增值税发票无法提供、期限问题无法兑现,转给其他人取得资金,涉及民间融资的问题,但买卖汇票的情况是否合法,可以肯定的讲是不合法的,根据票据法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都要真实的交易背景,即要由真实的交易关系。当然这个涉及到金融法规的完善,我从刑事角度来讲,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在刑法中,对票据方面的规定没有涉及到买卖汇票这部分,有关票据方面的犯罪主要是伪造金融凭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

  主持人:网友:烦躁于2009-10-26 18:19发表评论:

  最近经常收到一些短信,比如说把钱打到哪个账号里面,这样的短信构不构成金融诈骗罪?高院有没有什么办理治理这种现象?

  孙:我也收到过这种短信,我们称为“垃圾短信”,这个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值得探讨,但这个肯定是一种诈骗的行为,刑法中有诈骗罪,即普通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本质上与诈骗罪的性质是一致的,金融诈骗,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中有八中具体的诈骗罪,比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这个都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出来的,是新型的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情况更加复杂,短信诈骗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还要具体分析。

  主持人网友:胶印于2009-10-26发表评论:

  去年以来,浙江出了不少关于集资的案子,作为省高院的刑事审判庭,是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的?

  孙:集资诈骗在浙江经济犯罪中是比较突出的,根据统计来看,08年浙江的发案率和涉案金额都是全国第一位的,非法集资的案件占全国总量的14%,涉案金额占25%,这与浙江的特点有关,因为浙江本身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营资本比较活跃。浙江非法集资的情况来看,一方面以借款性的融资为主,二是很大部分是以个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三是企业的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数量比较大,四是浙南地区民间互助会的形式。所以,处理上来说,非法集资的主要问题是民间借贷与商业交易的界限,我们一般讲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没有经过批准或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是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高额回报。因为政策性比较强,所以根据浙江的情况,浙江省的公检法在去年12月份出台了一个《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在里面对一些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在全国也是比较早的。非法集资产生的问题主要是钱还不了后逃掉,这个是否都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在《纪要》中提出为了生产需要向相对固定人员筹集资金,而且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经营,那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要作为民间借贷来处理。大致来说,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政策把握上还是比较清楚的。

  主持人:网友:古董于2009-10-26 18:12发表评论:

  浙江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少年法庭”的,这一作法效果怎么样?浙江少年犯罪多不多?浙江在少年犯罪处理方面有没有一些创新之举,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

  孙:未成年人案件总体上来说还是处于上升的阶段,浙江的未成年人案子数量还是比较多的,大概占所有判处的罪犯人数中8—9%左右,主要特点:一是侵财型的案件,例如盗窃、抢劫;二是外来青少年犯罪比较多,大概占60%;三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我们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法院内部有一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是从80年代末成立,中院和基层法院都有少年法庭,形式有三种:一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二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这是在刑事审判庭中有一个合议庭;三是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官有150人左右。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与审理成年人的案件有不同,一种是审理方式比较特殊,例如坐在圆桌上审理,这样气氛就比较缓和,因为未成年人本身身心发展不成熟,另一种是调查讯问时未成年人可以坐下来,法官的态度稍微缓和一点,在审理过程中,有一个庭审教育程序,如果确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话,会组织家长、法定代理人、教师、辩护人等对他进行教育,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少年法庭还有一个社会调查员制度,请一些社会团体的人,如果考虑到未成年人要判处缓刑,那么对他进行成长环境进行综合的调查,作出一个评估,对我们处理时供法官参考。另外,还有一个回访考察,即审判的延伸,对缓刑的少年犯、服刑的少年犯进行帮教。

  主持人:网友:年泊于2009-10-26 18:00发表评论:

  我省经常有这么些案例,一些即将进入大学的高中毕业生或者大学将毕业的学生偶尔犯罪,检察机关会考虑到前途,不诉,法院也会以帮教为主,即使判也多为缓刑,这样是不是纵容犯罪,这么把握度?

  孙:不能说是纵容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个双向保护的原则,保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这是有一个平衡的,因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多种原因,某个角度来说,也有社会的因素。我们有一个轻缓的原则,审理方式的特殊和处理上的效果是好的,少年法庭审理过的刑事犯罪重犯率不到1%,刚才网友讲的情况,如果对他不起诉或到法院判缓刑、免予起诉,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说就因为这个人要去上大学了就免除刑罚,这个是不会的,这都要根据本身的犯罪情节及个体情况依法判处刑罚。

  主持人:网友:法官于2009-10-26 17:56发表评论:

  上周,河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全国率先试水陪审团制度,浙江作为经济这么发达的地方,有没有陪审团制度方面的考虑?

  孙:河南法院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只是在报纸上看到一个介绍,这个可能主要是在死刑上诉案件中有几个代表在下面进行旁听,在合议庭合议前开一个会,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主要还是量刑方面,例如死刑案件中主要的意见是被告人应不应该判处死刑,然后把这个意见提供给合议庭作为审判参考,形式叫“陪审团”。这个其实与我们所理解的英美法系陪审团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陪审团是直接参与审判的,例如辛普森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都是由陪审团定的。河南的陪审团不是直接参与审判,只是对审判的情况进行评判,我觉得这可能是一种尝试,这个尝试在审判过程中吸收群众参加监督审判。另外,这个尝试的意义恐怕主要是法院审判时要建立对社会危害性客观评价的机制,因为法院审判时比较专业,与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有时可能有距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制度,与陪审团是不一样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中一审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织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参与审判的,二审案件中没有陪审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对陪审员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对怎么完善陪审员制度是提出要求的,一是扩大选任范围、参与审判的范围,二是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的措施,这是目前对陪审制度在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方向,我觉得河南法院是一种尝试。

  主持人:网友:加油浙江 于2009-10-26

  请披露下义乌吴英、丽水小姑娘等非法集资大要案的审判经过详情,另外,丽水银泰非法集资案到了什么一个程度了,后续我省法院有哪些跟进?

  孙: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对集资诈骗的案件公布了六个案例,六个案例中,其中有两个判死刑的案例都是浙江,一是刚才网友提到的“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案,还有一个是斯茶仙集资诈骗案,这两个案子都是判死刑的。这两个案子集资诈骗的特征都比较典型,斯茶仙案中非法集资额是1.67亿,造成1.2亿损失,涉及人员三百多,杜益敏非法集资5亿多,集资户250人,造成1.2亿损失,她们的手段都是比较典型的集资诈骗手段,杜益敏都是以投资矿山、房地产为由,实际上真正落实的是没有的,然后又是高利为诱饵,集资来的钱很大部分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斯茶仙案子中先搞了一些虚假的荣誉,例如“全球华人富豪第一百多位”、媒体上搞宣传、定期开投资加盟会,也是高利引诱。根据法律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像这种案子我们叫涉众型案件,造成的损失很大,严重损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引起群体事件,所以,对这类案件依法应当严惩。这两个案子我们一审、二审审理后最后最高院复核后认定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已经核准死刑。这类案子审理过程中工作量比较大,杜益敏案案卷130多卷,证据也特别多,被害人也特别多,要查明的数额也比较复杂,因为借条中有利息,情况比较复杂,一、二审都经过开庭,工作量很大,光审理报告就一百多页,当然,最后的处理效果还是可以的。另外,吴英案件,现在正在金华中院审理过程中,我不便评说。丽水银泰案件,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情况来看,集资数额是62亿,损失15亿,现在这个案子没有到法院,我们只能等一审审判结果出来后再说。这类案件到了省高院后我们肯定依法公正审理好,当然,作为省高院业务部门来说我们也在进一步对审理这类案子总结经验,研究法律适用、政策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期节目也是接近尾声了,今天孙庭长来到我们演播室围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主题,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此前,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庭庭长和刑三庭庭长丁卫强,已经分别作客浙江在线,与网友开展“阳光司法、民本司法”的系列访谈,应该说是深受网民欢迎。本月底和11月,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和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庭庭长,还将陆续作客本网,与网友开展“和谐司法”系列访谈,敬请广大网友届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