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6日讯
江北区法院近日审判了一起盗窃文物犯罪案件。被告人是慈城毛力村农民周某,他因偷盗本村山上一尊石雕文官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主动投案自首,又系初犯,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对他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毛力村在前几年发现山上有一些古代石雕,其中一尊石雕人像保存较好,头上有文官帽,脚下有基石,高1.8米,重500多公斤。经鉴定,这是明朝石雕文官像,有较高价值,2006年被江北区文物管理所确定为三级珍贵文物登记入册。为了减小对文物的损坏,这尊石雕文官像被就地保护,留在毛力村的山上。今年8月7日,有村民发现这尊石雕文官像不见了,立即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干部上山查看,发现石雕文官像原先立身之处有履带印,随即报警。
警方展开了调查,毛力村农民周某在8月17日那天投案自首。周某说他并不知道这尊石像是文物,只是推测这尊石像年代久远,应该很值钱,就决定把它从山上运下来,好好修补修补再去卖掉。他花了1200元找人把石像运下山,藏在村口路边的隐蔽处,用杂草盖着。听说警方正在调查,觉得事情严重了,就主动向村委会说明情况,并向警方投案。
因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三级珍贵文物,经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规链接: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死刑。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