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可用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先垫付后追偿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以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时,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按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
“这意味着,交通事故中受害者,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支付抢救费时,救助基金会帮助垫付,不会再出现某些医疗单位‘没钱不治’的情况。”杭州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和杭州救助资金有很多不同
其实,2008年1月23日,杭州已启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与国家救助基金相比,杭州救助资金有不同特点。
《办法》中,国家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杭州救助资金使用项目更广,还包括对交通事故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仍未获得经济补偿、造成医疗救助及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等。
国家救助基金对于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的垫付金额,无明确限制。而杭州救助资金有一定限制:抢救费用救助限额为50000元;死亡丧葬费限额为3000元等。
“杭州救助资金针对一些未侦破的逃逸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一些肇事者没有经济能力赔偿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伤者,可以说针对特殊人群,而国家救助基针对人群更普遍。”对此,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杭州救助资金与国家救助基金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特殊性,而后者是普遍性。(据青年时报讯 见习记者 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