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帮别人运输假烟的残疾人王某不明白:为何自己没有销售一包假烟,却仍然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10月27日,南湖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万元。
今年60岁的王某腿脚有些毛病,平日里靠着开残疾三轮摩托车做点小生意。去年2月的一天,王某开着残疾车路过嘉凤公路时,被一名40多岁的中年女子沈某叫住。沈某让王某帮她到十八里桥沪杭高速公路出口处拉几箱货到市区金穗月亮湾小区,可以给他40元的运费。王某并不知道箱子里究竟是什么东西,但他还是一口答应并记下了沈某的手机号码,方便以后联系拉货。
接下来的几次,王某都是在十八里桥沪杭高速公路出口处帮沈某拉几箱货物分别送到金穗月亮湾小区和虹桥新村的两间房子里。渐渐地,王某发现虽然这些货物外包装是电器开关的箱子,但里面装的却是一条条香烟,而沈某鬼鬼祟祟的举动也让他觉得这些香烟一定是假的。王某有些担心,问沈某究竟是不是在做假烟生意。哪知沈某坦然承认,只是叫他别多管,并且可以多给点运费。王某心想:“这运费比平时开残疾车赚的钱要多得多了,我只要不多问,帮她运货就可以了。”
去年6月,沈某告诉王某,以后的假烟量会越来越大,想拜托王某找个合适的地方存放假烟。于是王某在自己家附近租了套房屋,专门用于存放他要运输的假烟。
今年5月1日,沈某在嘉兴高中园区向另一方交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王某也被公安机关逮捕。经鉴定,在王某帮忙运输假烟期间,沈某销售各类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21万余元,尚有价值27万余元的各类假冒伪劣卷烟未售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仍帮他人运输,且货值较大,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在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案的沈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