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今后可以通过自愿入股的方式,组成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社区互助性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本社社员的融资问题。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由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施行。
中国许多农村金融市场只吸存不放贷,城市金融机构又有钱贷不出。近年,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在全国多个地方试点。今后,浙江可以正式组建这种“农民银行”了。《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在具体登记制度的安排上,有一些特殊规定。
比如,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实行属地登记制度,不论投资主体性质和注册资本额度,均由县(市)、区工商部门登记。
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特殊的准入和退出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开业登记前,应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核准。
另外,《办法》还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出资方式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资本缴纳上,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增加时也应当一次性到位。
农村资金互助社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超过股金总额5%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高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社员转让股金时也要符合这一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能为其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据每日商报讯 见习记者 张哲 通讯员 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