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3日讯
利用职务便利,在消防审批、验收、检查上为网吧、娱乐会所经营者开“绿灯”,从中收受贿赂,上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原大队长曾志受贿73万的案件日前宣判。
罗某是上虞一家经营网吧和数码商场的老板,为了使自己经营的网吧和商场顺利通过消防验收,他找到了时任上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的曾志“帮忙”。
2008年8月至11月间,罗某先后6次向曾志行贿,其中人民币30万元,手机、电脑、摄像机、手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收受上述款物后,曾志利用职务便利,在消防审批、验收、检查上为罗某开了“绿灯”。
炒股亏钱、买房欠钱,这些也是曾志受贿理由。2008年2月,他就向上虞市一消防器材服务部负责人戴某“借钱”10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曾志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