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0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宋某被带了上来,一眼看见旁听席上坐着死者的丈夫,宋“扑通”一下,双膝跪地……
宋,男,1967年生,河南人,被捕前在杭州一家文化公司做保安,月薪1200元。宋有个情人,祥符街道一家休闲店的老板娘刘某。
2009年6月24日,刘某的尸体在休闲店被发现,衣衫不整,头部受到重击,颈部有掐痕,现场有翻找痕迹,被盗2000元。
当天,宋跳江自杀未成,打110自首:“是我杀了她。”
法官宣布开庭。
检察官读起诉书:2009年6月23日傍晚,宋××携带伸缩铁棍,到了刘的店内,假意和刘发生性关系,用铁棍猛击刘的头部,并掐颈致其死亡,窃得2000元人民币后逃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问宋,有没有异议?
宋站在被告席上,佝偻着身子,小声说:“有的,我不是预谋杀她。”
检察官看了看宋的警方笔录:你和公安机关说是有预谋的。
宋:“那时候我想让政府快点枪毙我……”说完,小心翼翼地扭头看旁听席:“今天,她的家属来了,我想表达一下,她对我那么好……”
在检察官的提问下,宋断断续续回忆——
2007年5月,我认识了刘,常去她的休闲店玩(刘有丈夫),她是做那个的(指卖淫),我们很好,每天一起吃晚饭、打羽毛球,晚上她如果没有客人,我们就睡在一起,周围的人都知道的。
有群人经常在她店门口赌博,她做不了生意,她要我去摆平这些人,我不想惹他们,也惹不起,她就骂我没用,骂我是猪,我很难过的,她生意不好,我压力也大,心情就不好。
那天晚上,我在她店里吃晚饭,又为这个事情吵了几句,我回出租房,喝了点酒。晚上10点多,我打电话问她,有没有客人,她说12点以后有。我就出去逛,路过她的店,问她想吃什么,然后买了荔枝、鸡爪去找她。
因为等会有客人,我就进了里间——这是我们约定的信号——她跟进来,开始脱衣服……我们在床上又吵了起来,她骂得很难听,我觉得活着没意思,做人很不舒服,死掉算了,就拿出随身带的铁棍(宋自称铁棍是做保安要用的,习惯性带在身边)打她……
她不动了,我试了下鼻息,没了,我用枕头盖住她的脸,擦干净血,坐在一边哭了会,想不能死在杭州,就拿了钱出来,扔掉铁棍和血衣……听说钱塘江潮水很大,我就打车到盐官跳江,没想到被潮水打了回来,腿断了,没死成。
法官问:除了用铁棍打,你还做了什么?
宋低头想了想:还掐了她脖子,怎么掐的不记得了(经鉴定,刘的颈部有掐痕,是致命死因)。
法官:打她哪里,打了几棍?
宋双手铐在身后(重刑犯戴手铐上庭),扭着身体,努力比划了一个动作:“就这样,打她后脑,几下记不得了,当时太乱。”
“为什么要杀她。”
“我看不惯社会上的一些事情,很烦,一些生活上的事情很吵闹,我们以前常谈这个话题,她也说自己命苦,活着太累,我父母都没了,有三个哥哥,一个妹妹,四哥也是自杀的……”
见宋扯远了,法官打断,问他有无经济赔偿能力。
宋说,他没存款的,身上一共3000多块钱,其中2000元还是刘的,愿意全部还给刘的家属。
法官休庭,择期宣判。
法警准备把宋带下去,他一转身,再次对着旁听席跪下……刘的丈夫低头,没有看他。
其实在庭审开始前,刘的丈夫已经撤销了附带民事诉讼(即赔偿请求),见宋被带出法庭,他摇头离开,叹气:“算了,算了……”
据都市快报 作者 严静 刘波 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