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可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7年,东阳市检察院开始尝试这种做法,浙江省另一个试点检察院是宁波鄞州区检察院。
刑事和解制度一出生,就饱受争议。
叫好的人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促使其较快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反对者则担心会出现以钱抵刑的现象,同样的犯罪,有钱人可以不用坐牢,没钱的人,赔偿不起,无法达成和解,就只能去坐牢,不公平。此外,还有人担心,调解人员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不当利益交换,导致司法腐败。
如今,刑事和解工作已实施两年多,效果如何?通过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回访,反馈情况良好,没有一名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无一人申诉或上访。
两年多以来,东阳市检察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142件172人,其中作不捕决定的26件28人,作相对不诉处理的86件108人。
回访发现,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从事原职业的达66%,重新就业的达13%,继续上学的达5.2%,重新犯罪率为零。
嫌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处理结果的认同度。回访还发现,当事人对刑事和解方式满意率达98%,基本满意率达2%,无一人申诉或上访。
在质疑声中前行的刑事和解工作,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规范地实施,提高公信力。
为此,东阳市检察院专门制订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
在具体执行中,采取的是严格限定和适当放宽相结合,设置了刑事和解的试用范围和条件。比如,限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子。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犯罪适当放宽,可能判三年以上,但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能判三年以下的。
为防止以钱抵刑,明确了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或多次作案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所有和解,都必须是双方自愿,案件事实清楚,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并赔付完毕。
为防止司法腐败,东阳检察院还尽量避免检察官直接参与调解,另外组成调解办公室,由大家讨论是否可以调解,以及如何调解。
据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