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烟花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500元;在不该卖爆竹的地方卖爆竹,最高罚款1万元……《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日前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同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也要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如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办法》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范围: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且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销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种类属于禁止类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据每日商报讯 记者 童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