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6日讯
“这个案子的真实情况和媒体报道不大一样。公款吃喝并不是法院认定贪污罪的原因,只是被告人交代的其所贪污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定罪量刑。”近日在社会上引发热议的“舟山案例”主审法官、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曹伟11月15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引人注目的是,此案中,法院认定,傅平洪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其中有32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舆论认为这是一个罕见的将公款吃喝定为贪污罪的案例,此案也被媒体称之为“舟山案例”。
然而,曹伟告诉记者,此案真实情况是,2003年10月至2009年1月,傅平洪先后担任过岱山县东沙镇卫生院、长涂中心卫生院和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傅平洪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
“基于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公款这一事实,法院就认定了傅平洪犯有贪污罪。检察院最初得到的举报线索也是傅平洪有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嫌疑。”曹伟说。
至于媒体后来的报道中所称的“公款吃喝”,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意外发现了傅平洪赃款的去向,曹伟强调说:“这只是他个人支配赃款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法律上的定罪量刑。”事实上,法院查明,傅平洪侵吞的44万余元,有10多万元已与他人私分,其余的32万余元除了支付个人吃喝,还有旅游、娱乐等费用。
“这个‘个人吃喝’,并不包括傅平洪为自己辩解时提到的‘公务招待费’。”曹伟介绍说:“单位的公务招待每年都是有记录可查的。傅平洪侵吞的32万余元,招待的都是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人。”
曹伟说:“此案其实就是一起普通的贪污犯罪的案子。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傅平洪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他一再用公款吃喝为自己辩解,认为这样花钱不能算犯罪,最多是违纪行为。而在很多贪污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未必能如此清楚地交代自己赃款的去向。”
“这个案件的启示在于,单位的财务制度应该加强。此案中,本来出纳和会计应该相互监督,但是卫生院的出纳却形同虚设,再加上外部监督不够有力,导致被钻了空子。”曹伟进一步说,如果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监督有力,可以有效避免一些贪污行为的发生。(来源:法制日报)